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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灵,基督,与教会》第二章 圣灵,复活的基督,与教会的生活(二)
佚名
二、「在圣灵里」的生活乃在圣灵管制下的生活 教会生活乃众圣徒的共同生活,其生命来自基督。信徒之所以「在基督里」乃因他们与主联合。这种生命藉着基督的灵的内住和恩赐分给个人并一直持续下去。信徒由于「在基督里」,故为圣灵内住的领域。从与基督联合的关系来看,圣灵的内住即生命之基础,从目前伦理方面的实质及逐步更新来看,圣灵的内住则是生命在信徒生活的落实。其实,藉着圣灵内住,生命在信徒身上的实际落实可称之为在圣灵里的生活。信徒因「在基督里」,所以他们也「在圣灵里」。人要活「在圣灵里」,就必须先活「在基督里」,活在基督里的才能享有圣灵的内住。「在基督里」才能「在圣灵里」,而「在圣灵里」的先诀条件,乃「在基督里」。 (一)对「在圣灵里」一词的初步讨论 圣经只在罗马书八章九节明显指出信徒是「在圣灵里」的(中文圣经和合本译为属圣灵)。然而此观念却贯穿在新约各书信中。「在圣灵里」的「在」这个前置词在原文表达的是某种情况的范围及运作方式,「在圣灵里」要表达的观念乃是圣灵既是这种生活的领域,又是掌握这种生态环境的媒介。「在圣灵里」一词在新约书信除了上述经文之外,还出现多次(罗十四17;十五13,16;林前十二3;林后六6;加六1:弗二22;三16;五18;六18;西一8)。除了罗马书八章九节外,其他经文所指向的似乎都是信徒在圣灵的领域内生活的方式,以及内住的圣灵在伦理方面的落实,我们可以称之为圣灵内住的果子和功效,另一方面,圣经亦将之与信徒归主前的生活作个对比。神的国就是生命的范畴,「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罗十四17)。因信基督而有的平安和喜乐亦是在圣灵的大能下成就的(罗十五13)。同样地,在圣灵里的生活方式(意即在圣灵的管制和影响下的生活)包括爱(西一8),用温柔的心挽回弟兄(加六1),和祈祷(弗六18)。 以弗所书五章十八节所说的「要被圣灵充满」是正常基督徒生活的过程,不断地被圣灵充满。这里要提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就是这节圣经的「在圣灵里」,指的是一种源于圣灵的生活方式。「要被圣灵充满」在这节圣经是「不要醉酒」的对比,在语气方面是命令式。保罗在此劝勉信徒要不断地服在圣灵的管制和影响之下,以这种生活方式为基督徒的生活方式。这里所谈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在圣灵里」一词在这段经文,一方面指的是这种生活的范围和方式,另一方面也指出圣灵乃是使我们能过这种生活的唯一途径。同样地,在以弗所书二章廿二节,三章十六节,和哥林多前书十二章五节的「在圣灵里」的教训亦是一致的,即圣灵乃生命的领域,也是被圣灵管制的生活方式,这就是原文「在」要表达的意思。 当「灵」在原文没有冠词的时候,通常强调圣灵在上述的架构下在信徒心中的工作,其范围已被认为是当然的,虽然生活的方式没有特别指出,但圣灵是媒介却很明显(林前十二9;林后三3;加五5,16,18,25)。然而,「灵」却没有「在灵里」(罗五5;八4;弗三16;提后一14)更直接地意味圣灵是媒介。故此,圣经的翻译人员认为把「灵」译为「靠圣灵」(by the Spirit)颇为合宜,尤其在加拉太书五章十六,十八及廿五节更是如此。林前十二章九节的「灵」意思是圣灵是信心以及其他恩赐的赐与者。在林后三章三节则将圣灵这位有位格的神作媒介与「墨」作了平衡的对比。加拉太书五章五节的「灵」以圣灵为媒介的意思是含蓄的。但在加拉太书五章十六,十八及廿五节,圣灵是主导、统领的媒介的意思是最明显不过了。 「顺着圣灵而行」(16节),「被圣灵引导」(18节),和「靠圣灵得生」(25节)所表达的都是同一回事,即每日在圣灵的管治和主导下生活。这种生活方式不仅与过往在律法下的生话方式(18节)和放纵情欲(16节)是相对的,亦矫正了在罪中生活的种种错误。故此,强调圣灵在信徒真正落实「在圣灵里生活」时是主导的力量。「在灵里」则表明在圣灵主导影响下的生活范围和方式,亦包括圣灵是这种生活的主导力量的意思。 现在我们要回到罗马书八章九节,这里提出另一种对比的生活领域。这一节经文有消极的一方面,亦有肯定的一面。「你们就不属肉体」是消极的,「乃属圣灵」是积极的。属圣灵的条件是「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神的灵在信徒心中内住这件事实保证了他们属圣灵这件事实,意思就是说,他们不再在肉体的管制之下,乃在圣灵的管制之下。故此,信徒不必再顺服从肉体而活,服在它的轭下。 (二)罗马书五章十二至八章十一节是讨论关系的转变 要「在圣灵里」,信徒就要过在圣灵的管制下和领域内的生活。圣灵的管制通过他的内住。故此,圣灵的内住决定信徒生活的各个层面。这种情况是必然的,因为当信徒与基督联合,他们之间就开始了崭新的关系,信徒从「与基督无关」,明显地转移到「在基督里」。此关系之转变不仅改变了一个人将来的命运,亦改变了他在世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基本上,这是内在主治权的转换。过去主掌人的是罪,他们是罪的奴仆,而这种关系的结局就是死。现在他们在基督里,靠内住的圣灵行事,管制他们的是圣灵,他们也属圣灵。保罗急于要人明白的就是唯有藉着基督我们才能如此转移,也唯有在基督里才能产生如此果效。故此,「在圣灵里」基本上表明圣灵通过内住的治理。就如罪藉着内住控制人(罗七17,20),同样地,圣灵也是藉着内住管理人(罗八9)。所以说,在圣灵里的生活就是圣灵通过内住管制信徒的生活,而与基督联合乃圣灵统治的范围。 为了要确实了解「在圣灵里」生活的意义,我们就不得不追溯保罗对于信徒与主在关系上明确有了转变的教训。此既明确又根本的关系乃从罪,律法,以至于死的辖制下脱颖而出,与基督联合,开始活在圣灵里。基本上保罗想阐明的有两点:(1)基督藉着肉身的死为属他的所成就的是什么(罗八3)。(2)基督替死对信徒生活整体的涵义,消极方面他们与罪,律法(对那些在律法下的人),和死的关系;积极方面,他们在圣灵里的新生命又为何。明显地,罗马书八章九至十一节描述的是积极的一方面,人如何脱离罪和死的辖制,与基督联合以至活在圣灵里。下面我们就谈谈保罗对这方面的教训的涵义及他所提出之论据。 1.关系之转变:从与亚当认同,连成一线改成与基督认同,连成一气。 因亚当一人的背逆(过犯),罪进入世界,死就临到众人,众人也都被定罪,成为罪人(罗五16,19),死也因此作了王(五17)。然而,因耶稣基督一人的顺从(义行),神的恩典(五15),被称义得生命(五18),称义之恩(五17)都加倍临到众人(五15),意思就是说,在基督的权限内,多人被称为义,得到此恩典。这个对比说明在两个不同的联邦统治者下有两种不同的关系。 2.从罪以至于死的统治下转移到满有恩惠以至于永生的统治下(藉着我主耶稣基督,罗五21)。 这就是此对比的重点及核心,罪和恩典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原则,死和生则是这两种生存领域相对的结局。凡受此宏恩又蒙所赐之义的,要与基督一起作王(罗五17),他们不得像以往一样活在罪中,乃是一举一动要有新生的样式(六4)。但这事例何能成就呢?是藉着信徒在基督的死与复活上与主联合。通过洗礼,信徒在死和复活上与基督联合,与基督认同。因此,基督活着,他的门徒也因信与他同活(六8)。基督向罪死,又从死里复活,死不再作他的主,他活乃是向神话(六10),所以,信徒与主联合,向罪就「当看」(reckon)自己是死的,与主一同复活,像基督一样向神话。「当看」不像「假装」,「算作」,「自认」等没有相等的事实。信徒与基督联合乃是表明他们与基督一同死,一同复活,一同向神活,这在与基督联合灵界的架构下,本质是具体的事实,是我们已经讨论过的。故此,「当看」是劝告性的命令式,信徒应当知道这些实情,并且行事为人当与所蒙的恩典,所有的知识相称。 此联合涵盖信徒整个人,所以我们当完完全全地向义活,将肢体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这是「新生的样式」的一方面,既然藉着与基督联合我们整个人从罪中被赎出来向义活,那么我们整个人的任何部份都不能再事奉罪作它的奴仆了。故此,把肢体献上作罪的器皿,仍旧让罪在我们身上掌权实在荒谬无比。 3.此转移的具体涵义:将肢体当作义的器具献上,以至成圣。信徒必须先了解他们已经脱离罪的辖制,得到真正的自由,才能明白他们现在与罪的关系乃是向罪死。然而这种认知又必须在现实生活中落实。最好的试金石就是看你顺从谁(罗六16),再具体一点,就是看你将肢体献给谁(六13,19)。圣徒既然已经脱离了罪,从罪中得到释放(六7,22),作了义的奴仆(六18),作了神的奴仆(六22),自然就当将肢体献给义,以至于成圣(六19),其结局就是永生(六22)。 4.对在律法下的人而言,他们是从罪的辖制下,从死的结局中被迁移出去。 (1)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向在律法下的人解释信徒如何从罪和死的律得自由(七1)。这里所指的律乃犹太人所了解的旧约律法。正如一位已婚的妇女在丈夫去世后就脱离了律法和丈夫的律,不再受它们的约束。同样地,在律法下的信徒因在基督里向罪死了,就脱离了律法的约束。所以,他们服事主可以「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仪文的旧样」(七6)。以上所提的两种情况,都是谈到由于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了双方以往所有的关系,所以无论是妇人或在律法下的信徒都不再受以前维护双方关系的律法所辖制。妇人可以随意在前任丈夫死后与其他的男子成婚。同样地,在律法下的信徒也向捆绑他们的律法死,好归与那从死里复话的基督,结果子给神,按着心灵的新样行事为人。「心灵的新样」与以律法来表达的「仪文的旧样」是相对的(七6)。 如今,信徒与基督建立了新的关系,他们紧紧连成一气。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主权有了改变(从罪的权下改成在基督的权下),跟着权势范围也有了改变(不再在罪的律和死亡的辖制之下,乃是在基督里活在圣灵和生命的律之下)。因此,信徒在圣灵里的生活就必须从这个角度去了解。 (2)保罗在七章七至十二节为律法辩护,他清楚指出在律法之下,因犯罪以至于死这个过程中律法的地位。虽然犹太信徒已经脱离了罪,不再受律法的约束,但这并不表明律法就是罪。反之,律法叫人知罪(七7)。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引诱人,生出情欲的事(七11)。所以,罪就藉着律法叫在律法下的人死(七11,13)。律法本身是良善、圣洁、和公义的,不会叫人死。然而,罪却藉着律法叫人死。但是罪如何藉着律法叫人死呢? (3)保罗在七章十三至廿五节阐释罪如何通过诫命定在律法下的人为罪,以至于死。这段圣经里的「我」指的是在律法下知法的人,即犹太人(参七1;二12~29)。那良善、属灵的律在我心中,却得不着我。罪反而藉着律法生出死来(七13),罪藉着律法就更显出它是恶极了。这都因罪在我里面掌权。「我」指的是在律法下知法的人,这人内心喜爱神的律法(七22:参二17~23),但却发现自己无力行所愿意的善(七15),反而去行恶(七15,19,21)。他虽然与律法认同(七16),却无法在生活中落实心所喜爱的。因此,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作的(七17,20)。罪藉着住在人心中,掌管人,辖制人,人是「卖给罪了」(七14)。 「我」在心中经历两种不同的律,肢体中的律和心中的律(七23,参七16,21)。肢体中的律与心中的律交战,并把我掳去附从肢体中犯罪的律。这就是在律法下的人的处境,完全无望。罪的律整个掌握了他的肢体,令他无法顺从他所喜爱的律法。由于他在律法之下,律法就指控他,定他的罪,叫他死。所以,廿四节的话是一个醒悟到他的罪已经定了的人,在绝望下的呼喊:「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罪住在人的肢体之中,辖制人,罪的结局就是死,所以人的身体是必死的。正如罪隐藏在人的身体内,死也同样藏在人的肉身之内。由于住在人身的罪的律,亦因罪在律法之下,所以人的身体是必死的。整个「我」,包括身体在内,已被定了死罪。就在这种绝望的情况下,保罗喊出胜利的呼声:「感谢神,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七25)。这是神给我们开的出路!这节圣经也可以说总结这段圣经的讨论:「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的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5.与基督的联合。由于神在基督的肉身上定了罪的工价,故此,我们得以从罪以至于死的权下转移到圣灵以至于生的权势之下。此转移之得以成就乃在于与基督的联合。 保罗在七章廿五节前面的一部份抛出的引子,在第八章有比较详尽的解说。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八1)。原因在于权势范围已经改为「在基督耶稣里」。「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八2)。在肢体中罪的律(七25)通过内住辖制人(七17,20;参七13)。而唯有「在基督耶稣里」才能真正的得享圣灵生命的律。圣灵住在信徒心中,赐给他们生命,也唯有与基督联合,在这个领域内才享有生命的灵。正如罪的律在人心中掌权,相对地,赐圣灵生命的律亦在信徒心中掌权。七章十三至廿五节的「我」之所以从罪和死的手下得以自由,正因这赐圣灵生命的律。在这个关键,我们不要忘了七章一至六节有关婚约的比喻,犹太信徒以往一直在律法的捆绑之下犯罪,如今藉着向律法死,脱离了律法,藉着与主基督联合进入「在基督里」的地位。从此顺服那赐圣灵生命的律,接受他的管治。 保罗在此不得不说明人如何从罪和死的律下迁移到圣灵和生命的律下。「在基督里」虽然是答案,但却没有指出迁移之途径。 此大迁移是神通过基督作成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八3~4),保罗在此说到神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神在肉体上定了罪案,好使律法的义成就在信徒身上有他特别的意义。正因为罪住在肢体中,住在血肉之体中,将「我」定为死犯,故此,基督必须取了罪身的形状,在肉身上死,因为肉身的死是罪在肢体中工作的必然结局。基本来说,罪的工价就是死,罪藉着肢体在人身上运作,肉体又是罪的领域,所以,必须在肉身上处理罪的问题。基督以罪身的形状降世,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上定了罪案。在罪的权势范围内,罪人被定死罪,是肉体的死。而为我们在肉身接受死刑的就是神的儿子,耶稣基督。死的律的结局就是肉身的死,它满足了律法的要求。耶稣以无罪代替有罪的人死,他的死是真正的替死,他为了我们的罪被定罪,而且死在十字架上。能享受耶稣替死的,不外乎是那些在基督里因信与基督联合的,包括保罗自己,罗马的信徒,不分犹太人或外邦人,他们都有圣灵住在他们里面,他们从此不再顺从肉体,只顺从圣灵。 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八5),是属肉体的(八8)。虽然所指的是同一件事,但不同的是,随从圣灵是决定性的模式,而属肉体却是有条件的范围。上面所谈到的人受肉体的辖制,顺从肉体的摆布,也就是受罪的控制和引导。自然地,他们思想的是肉体的事,并且服在罪的手下。 保罗为了帮助罗马的信徒清楚明白自己现在所站的地位,就用对比的方式指出他们以往的地位和处境为何。相对地,信徒今天是顺从圣灵的(八5),他们体贴圣灵的事,是属圣灵的(八9),故此,他们靠圣灵行事为人。他们的地位表明他们在圣灵的领域内,是顺从圣灵的人,他们的思想和日常生活自然也就与他们的身分相称。信徒与主联合前后的生活是完全相对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律在实际生活的彰显。 保罗坚决地表明,只有基督能成就这种主权的变更,只有「在基督里」信徒能享有这种变迁,也只有圣灵内住的人才是属圣灵的。因唯有有基督的灵的才是属基督的(八9下半)。属基督的就「在基督里」。「在基督里」的人已经与基督同死(六3~11),犯罪的身体实质上也死了,因为在基督身上罪已经受了当受的刑罚。既然信徒在基督里已经死了,他就脱离了罪的辖制,因为受罪辖制,取死的身体已经与基督同死。信徒与基督联合涵盖他的整个人,包括身体在内,他已经「穿上基督」,他的身体属于基督,他的生活范围也只限于「在基督里」。基督既从死里复活,所以藉着与基督联合,信徒也与主同活,享有复活的生命,而此复活的生命在他从基督得到圣灵的那一刻就开始享有。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圣灵的内住是面向未来的,是信徒在末日身体复活的保证,在那日我们要承受不朽坏、属灵的身体,就们耶稣在复活节的早晨承受的一样。圣灵居住的所在就有生命,信徒与基督联合,就被称为义,成为义。 前面我们亦提过,称义和得圣灵是归入基督的当然后果,此加给我们的义不仅是一种宣告,而是「在基督里」确实得到的。本质上,在基督里穿上义袍这件事就是生命,由于我们是神的儿女,我们被称为义,成了圣洁,并得到所赐的圣灵。圣灵内住这件事实包涵对末世的期待正是保罗加上十一节的主要原因。 藉着进一步了解保罗的思想,我们现在明白「在圣灵里」的生活不外乎是藉着圣灵的内住,在信徒身上落实复活的生命。要确实活出这种生活,我们的每个思想,每个动作都要随从圣灵的引导,服在圣灵的管制之下。唯有这样靠圣灵行事(加五25),被圣灵引导(加五18;罗八14),顺从圣灵而活(加五16;罗八4),信徒才能下放纵肉体的情欲(加五16~21)。
信仰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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