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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基督教人观的粗浅理解(论纲)[1]

李思源(感谢著者惠寄)

  
  1,“我是谁?”(who I am),这是本文首先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我对自我的理解可能有两条不同的进路:抽象的方法和叙事的方法。[2]我不愿意在有所反思的情况下,使自己置身于布伯所言的“我—他”关系之中,[3]从而成为不具有个殊性的、普遍的或本质上的类的人。类的人对我来说当然很重要,但我不想仅仅是这样(what I am),我要成为充满喜乐和平安的“那个个体”(that individual,克尔凯郭尔语)。所以我在抽象的方法之外,更倾向于用叙事的方法来理解自我。[4]而且,我也同意,“我们是被故事来描述的生物,在主导性的叙事所形成的语境中我们把我们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统一起来,从而在生活中找到了意义”。[5]
  
  2,耶稣基督就是我生活之中的主导性叙事得以形成的根本原因;而描述我这独特个体的故事也就是,神借着祂的恩典对我的预知、预定、呼召和拣选[6],从而使我的生命得以开始,使我在时间与历史之中有了与自己、与他人、与世界的关系。[7]
  
  3,对于我而言,目前至少有两种言说这个故事的方式,它们是建基于关系的不同描述,其各自所承载的内容和信息也有着些许差异。
  3.1,第一种可能的言说方式带有强烈的亚里士多德的色彩,[8]即作为类的人的我处于一个关系的网络之中,这个关系网络是由上帝与其所创造的自然阶梯一起组成的。这种言说方式的主导性叙事当然是人与上帝的关系。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人正因为有了与上帝的关系,才有可能处在这样一个多元的关系网络之中:人与世界、人与他人、人与自己、人与天使的关系。
  3.2,在《圣经》的基础之上,[9]我将与大家一起考察人之为人所处的关系网络以及人在当中所应采取的态度与方式。
  3.2.1,人与上帝的关系作为主导性的叙事,这种关系是基督教人观的核心与基石。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和样式所创造的,[10]具有选择的自由意志和有限度的理性能力。人是神创造的高峰和顶点,但人的理性因为堕落而为罪所遮蔽,不能充分地、完全地发扬自己所分有的理性,不能进行自由的选择和行为。[11]若非上帝的救恩,人就不能完全,也就不能有真正的自由。上帝的救恩是人白白得来的、完全免费的礼物。[12]“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翰福音》3:16)。这种永生观首先强调的不是来世的永福天堂,[13]而是恢复或更新与上帝的关系,即使徒保罗所谓的“与神和好”[14]或“在耶稣基督里”。[15]使徒约翰则清清楚楚地记述和表明了这一点:“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约翰福音》17:3)。按照基督教的信仰和教义,耶稣不仅仅是完完全全的人,也是完完全全的神。[16]耶稣不仅仅是优秀的宗教改革家和高尚的道德教师,而更是道成肉身的神。人若非藉着基督耶稣,就不能认识神,因为耶稣原与父为一。[17]所以,人最大的诫命、一切律法的总纲首要就在于爱上帝。[18]  
  3.2.2,人与世界的关系“世界”在这里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界。人所处的自然界是上帝创造的,人应当尊重它,而不要把它当作偶像来崇拜。[19]人在受造时,上帝就赋予了管理世界的义务和权力,“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的昆虫”(《创世纪》1:26下)。但由于人的犯罪,罪进入了这个世界,人与世界的关系也由此破裂,[20]“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罗马书》8:22)。人与世界的关系若想完全和更新,“脱离败坏的辖制”(《罗马书》8:21),这在此世或者说在时间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有所实现,也只是些许的改善而已,其最终的完全和更新还在于人与神的和好,在于神通过耶稣基督的救赎和审判、在圣灵里面更新人与世界。
  3.2.3,人与他人的关系他人不应该是地狱(如萨特语),[21]相反地,《圣经》用了一个亲切的词语来表达这个意思——邻人。我们是与邻人一同被造的,而且是藉着邻人、为着邻人被造的。人类的群体性是《圣经》中一个常常出现的主题,如民族(犹太人)、教会和天国。[22]上帝造人时,觉得“那人独居不好”(《创世纪》2:18),而且还造男造女,要他们离开父母、联合和成为一体。[23]藉着爱上帝,人应爱邻如己,[24]仁慈地对待他们,[25]并且要对他们说实话。[26]我们可以以《圣经》中的一个具体例子来更好地讨论这个问题,这个例子就是大家经常看到的“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27]我觉得,这里有几点值得说一说:首先,这是一种非暴力的精神,是对以暴制暴[28]的一种否定。对于基督徒来说,任何一种所谓公正的暴力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因为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性地、永恒地为人类的罪牺牲而献上自己,付出了公义和公正的代价。[29]以上是从消极的方面而言的,其次,如果从积极的方面而言,则可以说这是爱的表现。这爱的力量不是出于人,而是出于耶稣基督,是耶稣基督在为打和被打的双方承受苦痛与提供希望。这正如使徒保罗所说的:“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难中也是欢欢喜喜的;因为患难生忍耐;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盼望不至于羞耻,因为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罗马书》5:3—5)。[30]而且,“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罗马书》8:28)。
  3.2.4,人与自己的关系[31](见下)
  3.2.5,人与属灵世界的关系(略)[32]
  
  4,第二种可能的言说方式有着一定的《圣经》根据,同时也可能更清楚地彰显基督教人观与古希腊狄奥尼索斯—奥尔菲斯教灵肉二分传统[33]的根本差异。本文所藉取的明显的《圣经》根据来自使徒保罗所撰写的《哥林多前书》[34],即林前2:14—3:3。[35]在这里保罗区分了三种人[36]:属血气的人(unspiritual or natural)、属灵的人(spiritual)和属肉体的(of the flesh)。属血气的人没有基督耶稣在他的生命里,而属灵的人和属肉体的人都有,所以他们都是基督徒。[37]“属血气的人不领会神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所以他们是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处于自我的管理之下,而且经常有着混乱和不安。属灵的人乃是被圣灵管理,从圣灵得力的人,[38]他们的生命以基督耶稣为中心,是丰盛而满有果子的。[39]属肉体的人虽然接受基督耶稣做主,但却不是支取圣灵的能力来过正常基督徒的生活,而是试图靠着自己的努力来生活。自命为基督徒的人,如果继续在罪里生活,就应该知道自己根本就不是基督徒。[40]
  
  5,不管有着怎么样的言说方式,作为一个人和一个基督徒,我对自我的叙事性理解都只能建基于我与上帝的关系。41我可以与上帝建立亲密的关系,42而基督耶稣就是道成肉身的上帝,我所领受的又与大家一起分享的是:“第一,就是基督照圣经所说,为我们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圣经所说,第三天复活了”(《罗马书》15:3—4)。
  
  注释:
  
  1 这个题目太过庞大,所以行文时多有脚注,即使如此,许多重要问题也只能忽略或不加顾及。在这里,我要感谢谭星宇兄,是他的信任和催促,我才有勇气开始动笔。
  2 参《对自我的叙事性理解》,凯利·詹姆斯·克拉克 著,引自《第五届中美哲学与宗教学研讨会》(未刊本),页300-303。
  3 参《我与你》,马丁·布伯 著,陈维刚 译,三联书店1987年。
  4 同1,页300,“这种抽象的方法至多只能为关于自我的问题提供部分的答案。叙事的方法则提供了另外一种理解自我的方法,它所诉诸的是我们在其中可以找到我们自己的、偶然的、历史-文化的语境”。但即使如此,这两种进路对于我的自我理解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本文的许多论述之中,两种方法也仍然是并行不悖的。
  5 同1,页303。
  6 参《罗马书》8:20—30。另可参《以赛亚书》49:1,《耶利米书》1:5,《以弗所书》1:4—5、2:4—8,等等。
  7这里说的还不够,下文会有一定的补充、说明和阐述。
  8 参亚里士多德《论灵魂》第二卷;后世的许多哲学家和神学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种方式,如斯多亚派(参杨适著《爱比克泰德》[未刊本]第四章第七节 )和神秘主义者托名的狄奥尼索斯(参《神秘神学》,包利民 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历代基督教学术文库)。但基督教神学至少有一点不同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关键所在,即整个自然阶梯是被造的,而且它之所以被造出来是出于上帝的意志并且是为人所造的。
  9 笔者圣经神学的基础太过薄弱,在这里只是参照着自己的属灵经历勉强为之,而且主要依据的也主要是《圣经》的《新约》部分。而且,笔者并不试图去过多考虑神学家的言说。
  10 参《创世纪》1:26上(“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另可参《创世纪》2:7、21—23、5:1,《约伯记》33:4,《诗篇》139:13—14,《雅各书》3:9,等等。一般认为,“形象”和“样式”是希伯来文学中平行句法(有如古汉语的互文),两个词其实是同义词。而且,这两个词并不能说明神具有人格(person),反倒是复数形式的“我们”暗示了神三位一体的位格(person)。
  11 关于自由的问题,太过复杂,容笔者以后再说。
  12 参《以弗所书》2:4—9。基督教的涤罪不仅是免费的,而且是一次性的、永恒的。“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翰一书》1:9)
  13 这里是基督教时间观的关键和特色所在,所谓的“来世”也在大程度上不是一个时间概念。此处暂不赘言。
  14 参《罗马书》5:1—11,《哥林多后书》5:18—20,《歌罗西书》1:20—22,《希伯来书》2:17,等等。
  15这是《以弗所书》的主题之一。同时,这样的说法也大量散见于《新约》各处。
  16 参《尼西亚信经》和《卡尔西顿信经》。
  17 参《约翰福音》10:30、17:21—22。
  18 参《马太福音》22:37,另可参《申命记》6:5、10:12、30:16,《路加福音》10:27。
  19 参《申命记》4:16—18,《罗马书》1:23。
  20 参《创世纪》3:17—18。
  21 存在主义和精神分析学在一定程度上极其深刻地揭示了在罪中的人与人破裂、扭曲的关系,如海德格尔的“非本真状态”(参《海德格尔哲学概论》第三章,陈嘉映 著,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三联·哈佛燕京学术丛书)。
  22 这应该说是暗示了上帝的三位一体。
  23 关于男女的关系和地位问题,大致可以这样说:在价值和地位上,男女是平等的、互为骨肉的(参《创世纪》2:23),而且,道成肉身的基督耶稣也是十分尊重女性的(参《路加福音》8:1—3、《约翰福音》4:1—30等多处);在分工上,男女有别,但互为补充(参《创世纪》3:16、《哥林多前书》11:3—16、《以弗所书》5:21—35、《彼得前书》3:1—17)。 另可参《我愿意》(I Married You , 蔡伯余[Walter Trobish]著,周李玉珍 译,福音证主协会,其它不详),这是一部非常优秀的讨论基督教男女观,特别是婚姻观的著作。
  24这是第二条要紧的诫命。 参《利未记》19:18,《马太福音》5:43、19:19、22:39,《马可福音》12:31,《路加福音》10:27,《罗马书》13:9,《加拉太书》5:14。
  25 参《路加福音》10:29—37,“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圣经》中更多的是从遮诠的角度给出了对待邻人应有的态度,可参《出埃及记》20:16、17,《利未记》6:2、19:13、20:10,《申命记》22:26,《箴言》3:29、14:21、26:19、29:5,《雅各书》4:12,等等。
  26 参《以弗所书》4:25。弃绝谎话、不说谎是基督徒属灵生活的基本要求,就如同使徒保罗所说的:“我在基督里说真话,并不谎言,有我良心被圣灵感动,给我做见证”(《罗马书》9:1)。
  27 参《马太福音》5:40,另可参《以赛亚书》50:6—7,《耶利米哀歌》3:30,《马太福音》26:67,《路加福音》6:29。
  28 即这一句引文的前一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马太福音》5:38)。
  29 当然耶稣基督的受难不仅仅是在十字架上。关于耶稣的代赎,可参《罗马书》3:25,《哥林多前书》5:7,《希伯来书》9:28,《约翰一书》2:2、4:10;关于耶稣代赎的后果,可参《罗马书》3:24—25,《以弗所书》1:7、2:14—17,《歌罗西书》1:20、2:15,《希伯来书》2:14、13:12,《约翰一书》1:7,《启示录》1:5。
  30 这里我们似乎也可以看出,成为一个基督徒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有着一个训练和学习的过程,即“becoming a Christian, not be a Christian”。
  31 “时至今日,所谓‘二分说’(身体[体]和灵魂[魂])和‘三分说’(灵、魂、体)大致上已被‘人格合一’的教导所取代。按照《圣经》所说,‘我’并不是有两或三部分组成的,而是一个精神与身体结合为一的人格(psycho-somatic unity)。《圣经》所用的词汇,不论是‘身体’、‘魂’、‘灵’、‘心’或‘思想’,皆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去看一个人而已。”详参《认识基督教教义》,布鲁斯米尔恩 著,蔡张敬玲 译,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神学基础丛书,1992年。另可参《基督教信仰真义》,柯凯文 著,齐复、翁李钧 译,台北:以琳书房,教导丛书,1991年。
  32 因篇幅所限,本节从略。但在这里,有两点必须提一下,即“属灵的争战”(参《以弗所书》6:10—19等)和不能简单地指斥其它宗教或信仰为魔鬼或假先知(参《罗马书》2:14—16,“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就在神借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33 如人的灵魂来自狄奥尼索斯、肉体来自提坦神的古希腊神话,肉体是灵魂的监狱(具体出处代考)。另可参《希腊宗教概论》(王晓朝 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7月)页221等多处,柏拉图的《斐多篇》等。
  34 哥林多(Corinth)即科林斯,是当时(公元一世纪左右)著名的贸易港口,深受古希腊文化和宗教传统的影响。
  35 本节引文均出于此。
  36 另可参在中国基督徒中常用的一本小册子《开始你的新生命》页6,那里把这三种人分别表述为非基督徒、基督作主的人和自我作主的人。本节的思路也主要依据的是这本小册子的解释。
  37 属肉体的人还是基督徒,但因为罪的缘故,而过着自己做主的生活,他可以藉着认罪而恢复与上帝的往来。教会的许多仪礼都与此相关,如受洗只有一次,教会只能“绝罚”(excommunication)一个基督徒而不能开除其教籍、不能否定其作为基督徒的身份,等等。
  38 依我的理解,这样的基督徒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圣徒或者祭司(参《罗马书》12:1—2等),而所谓的“效法基督”,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参《提摩太前书》3:16(“大哉!敬虔的奥秘,无人不以为然:就是神在肉身显现,被圣灵称义,被天使看见,被传于外邦,被世人信服,被接在荣耀里”)。
  39 参《约翰福音》10:10、15:5,《加拉太书》5:22—23(“圣灵的九种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
  40 参《罗马书》6:1—2,《以弗所书》5:5,《约翰一书》2:3—6、3:6—9,等等。
  41 不管是以否定的方式或消极的方式,还是以肯定的或积极的方式。
  42 参《启示录》3:20(“看哪!我站在门外叩门,若有听见我声音就开门的,我要进到他那里去,我与他,他与我一同坐席”),《马太福音》7:7—8,等等。 另外,这也是基督教神秘主义极为喜欢的一种表达方式,但这种神秘主义与其它神秘主义的根本差异在于:人只能是人,不可能成为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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