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妄称你神的名!——回应《你们不可妄称神的名!》

 

羽毛乱飞

 

2005-11-2 

 



  不可妄称你神的名

 

  ——凑江登兴《信仰稀缺,自由亦稀缺》一文的热闹也回应楚望台《你们不可妄称神的名!》一文而谈上帝在宪政中的位置到底在哪里  

  

  

  (1)江登兴兄写了一篇文章《信仰稀缺,自由亦稀缺》回复楚望台兄的文章《你们不可妄称神的名!》。两篇文章探讨的是信仰和宪政的关系,或者说在西方历史中的宪政进程与中国憧憬中的宪政进程中上帝的位置到底在哪里?关于上帝的位置他们没有达成一致,这两篇文章的位置如下:

 

楚望台《你们不可妄称神的名!》

http://godoor.net/jidianlinks/cd/cwt.htm   

 

江登兴《信仰稀缺,自由亦稀缺》

http://www.artblog.cn/more.asp?name=jdx&id=4324

 

  (2)江兄的文章从信仰的角度出发,指出楚兄一些从信仰外部去观察和体验内化的信仰和信仰外化的行动所不免会误解和模糊的东西,说得很有道理。同时,平心而论,我认为楚兄说的也有一定道理,在信仰和信仰外化的行动中上我们确实可能犯这样的错误,那就是“妄称神的名”,所以应该为基督徒和基督徒宪政主义者的借鉴,并成为我们和他们反对宪政主义基督徒的理由之一。

    

  (3)当然我有我自己的看法,主要是从楚兄的文章题目《你们不可妄称神的名》入手,因为按照圣经,十诫中关于不可妄称神的名的正确表达不是“你们...的神”而是“你的神”,而且这一点对于眼下这个讨论至关重要。当时为了回复写过一小段草稿,没时间继续写就放下了。现在看回去,自己都忘了当时自己想说什么了。

    

  这一小段草稿如下:

    

  ——————————————————————————————————————

    

  1)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埃及记》202

    

  2) WE, do by these presents solemnly and mutually IN THE PRESENCE OF GOD, and one of another, COVENTANT and combine ourselves together into a civil body politic, ——《五月花号公约》

    

  ...

    

  每一个上帝的子民都可以说:上帝是我的上帝,同时并且因此,当一群以上帝为上帝的上帝子民聚集在一起的时候,当我们指着上帝的国也就是普世教会说话的时候,我们会说“上帝是我们的上帝”——也只有在这个时候,上帝是“我们的”上帝;而当上帝的子民身处撒旦掌权的世界,当我们基督徒面对这个被上帝斥为“拜偶像”的世界而说话的时候,上帝从来都不是“我们的”上帝。

    

  ...

   

  一个活着的基督徒同时是一个社会人和神国子民,他同时属于上帝之国和世界之国,他具有双重身份或者说“双重国籍”。在一个诸如美国这样的宪政国家中,作为一个社会的人而不是天国子民,一个基督徒可以说国家是“我们的”国家,社会是“我们的”社会,政府是“我们的”政府,他甚至可以说,这个国家所实行的宪政制度是“我们的”制度(美国人好像就很喜欢说,“我们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但是他不可以说在这之上的上帝是“我们的”上帝——就算这个上帝被他和其他信仰上帝的人真诚地视为这个“我们的”国家中所实行的宪政制度的“超验之维”也是一样。

    

  当我们讨论上帝和世人的关系的时候,在上帝此在与永在的创造并推动万有的意义上,上帝是世界的主宰,是全人类的主宰,所以当然是每一个人和他的人生的主宰,所以不管一个人信仰上帝与否,他都不得不依赖并且不能逃避上帝的主宰而存在;但是在上帝行于末世的审判与预定于创世之初的救赎的意义上,上帝从来就不是这个世界中所有人的那个“我们的”上帝”——他是绵羊的上帝,不是山羊的上帝;他是并且只是牧羊人的羊的牧羊人,并且只有这些牧羊人的羊才可以说他们的牧羊人上帝是“我们”的牧羊人上帝。

    

  上帝如果是一个国家宪政制度的“超验之维”,那不是因为他是这个制度本身的超验之维,而是在这个制度之中每一个个体人的宪政理念和实践的“超验之维”。

    

  …

    

  上帝和我们每一个人立约,和每一个愿意与他立约的人立约,这是一个上帝与人的契约;而如果这样一群已然和上帝立约的人自愿集合在一起,根据上帝与人之约的精神再------立一个契约,一个这些人在地上社会性生存所需要的自治与代理自治的宪政之约,那么后面这个约只是一个“人与人之约”而非“上帝与人之约”。

    

  上帝作为超验之维,他是“上帝与人之约”的超验之维,但不是“人与人之约”的超验之维,他是“人与人之约”中每一个立约者契约理性中的超验之维,而不是“人与人之约”中全体立约者所立之约的超验之维。如果要说上帝在这样一个“人与人之约”中有什么地位的话,那就是这个上帝是这个人与人之约中每一个立约者共同的上帝,“上帝与人之约”是他们共同信守的,上帝是这些立约人的“我们的”上帝,但不一定是这些立约人凭所立之约而建立起来的宪政型政治实体中每一个合法公民的“我们的”上帝。

    

  对于一个基督徒而言,只有明白上帝永远是“我的”上帝,但是他并不总是“我们的”上帝,他才能真正理解“政教分离”原则的意义。

    

  

  

  羽毛乱飞  http://blog.donews.com/kaiyao/

  200511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