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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教会信条精选——韦斯敏斯德信条
自伊利莎白女王一世以来,英国圣公会成为主教制,就是由女王直接委任主教治理地方教会,并在公共崇拜中遗传许多天主教的礼仪,此举引起许多改革的新教徒的不满,这群忠于改革的人就是当时的清教徒。在1643年,查理士(Charles)当政之时(1625~1649),当时议院的议员以请教徒居多,他们期盼以清教徒改革原则重整英国教会,于是在韦斯敏斯德文教堂召开了一个大型的议会,与会人士有121位牧师, 30位议院的议员,及8位列席的苏格兰代表。对于教会应采取的体制,人人看法不同,而以赞成长老制者居多:在神学的立场上,大家则一致认同加尔文的观点,否定阿民念派及罗马天主教。 经过三年的讨论,议会于1646年12月完成了韦斯敏斯德信条,供日后议院及议会之用。信条的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一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讨论及公开的辩论,参与者阵容之坚强也属罕见。信条于数个月后加入圣经的章节引证,是年六月得到议院的批准。 虽然在英国此信条所获得的公认只到1660年,但它深受情教徒的爱戴,在苏格兰也为议会及议院所接纳;后来随着新大陆的移民而传入北美洲,是在英、美的长老派及北美的公理会与浸信会中最具影响力之信条。 此信条是加尔文神学,清教徒及圣经融合的结晶,共有卅三章,其特色有下列几点: 1.文中论述的次序为圣经、上帝、世人、基督、拯救、教会及末世,成为现代教义神学分段的先驱。 2.开宗第一章的圣经论,华腓德(B.B.Warfield)称之为基督教中最完美的圣经论告白。 3.预定论在此信条中展现成熟的风貌,平衡地教导了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 4.着重圣约神学,以此解释在历史中神与人的关系。 5.确认清教徒所强调的得救的确知。 韦斯敏斯德信条 第一章 论圣经 一、本性之光与创造护理之工,虽彰显神的善良、智慧和权能,叫人无可推诿;但都不足以将得救所必须的,有关神及其旨意的知识赐予人。所以神愿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给他的教会,并向教会宣布他的旨意;以后,为了更加保守并传扬真理的缘故,而且为了更坚立教会,安慰教会,抵挡肉体的败坏,并撒但与世界的恶意起见,遂将全部启示笔之于书。于是,神先前向他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经停止,故圣经成为我们最必要的。 二、在圣经,或笔之于书的神言的名义下,包括旧新约全书,即旧约卅九卷,新约廿七卷(书名于此从略)。这些书都是出于神的默示,为信仰与生活的准则。 三、一般称为伪经(Apocrypha)的各卷,既非出于神的默感,所以不属圣经正典,因此(伪经)在神的教会中没有权威,只能当作其他属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之。 四、应受信服的圣经权威,不在乎任何人或教会的见证,乃完全在乎神(他是真理的本身)是圣经的著者。因为圣经是神的话,所以当为我们接受。 五、我们可能受教会所作之见证的感动与影响,因而对圣经有高度敬畏的尊重。圣经主题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符合,全体的目的(将一切的荣耀都归给神),人类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显示,和其他许多无比的优秀点,以及全体的完整,都足以证明圣经本身为神言的证据。虽然如此,我们所以十分接纳并确实相信圣经之无谬的真理性与属神的权威,乃是由于圣灵内在之工,藉着并同着神的话在我们心中所作的见证。 六、凡神关于他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与生活一切所必须之事的全备旨意,都明明记载在圣经内,或从圣经中推出正当的与必然的结论;所以无论何时,不可藉着圣灵的新启示,或凭人的遗传,给圣经再加上什么。虽然如此,但我们承认为了明了圣经中所启示的得救知识,圣灵的内在光照是必须的;并且承认有些关于敬拜神,和教会行政的某些详情,因与人类行为和人类社会是相关的,故亦可凭人的经验和基督徒的智慧来规定,但必须时常遵照圣经的一般规则。 七、圣经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样清楚,对各人也不都同样明了;但为得救所必须知道,必须相信,必须遵守的那些事,在圣经的各处都有清楚的提示与论列,不但是学者,就是不学无术的人,只要正当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适当的理解。 八、用希伯来文(是古时神选民的国语)所写的旧约,和用希利尼文(是新约时代各国最通行的文字)所写的新约,都是受神直接的灵感,并且由于神特别的照顾与护理,历经世代,保守纯正,所以是可靠的;因此一切有关宗教的争辩,教会终当以圣经为最高裁判者。但因神的众百姓并不都通晓这些圣经原文,而且他们对圣经有权利与兴味,并以敬畏神的心,听神吩咐去诵读和考查圣经;所以凡圣经所到之地,都应译成各国的通行语,使神的话丰丰富富地存在各人心里,令他们可以用讨神喜悦的方式去敬拜他,并藉着圣经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着盼望。 九、解释圣经的无谬规则就是圣经本身(以经解经)。所以对圣经那一部分的真正和圆满意义发生疑问时(该意义不能有多种,只有一个),就当用他处较为更明了的经文,藉以查究和明了其真义。 十、决定宗教上的一切争论,审查教会会议的一切决议,古代著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灵感,都当以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为最高裁判者,而且对其判决拳拳服膺。 第二章 论神和三位一体 一、神是独一永活的真神,他的实在完全是无限的。至纯之灵,眼不能见;无体,无肢体,无情欲,无变化,广大无边,永远,不可思度,全能,全智,至圣,最自由,完全自存,他为自己的荣耀,按照自己不变而至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最慈爱,恩惠,怜悯,忍耐,有丰盛的善良与真理,赦免罪孽、过犯与罪恶;是那殷勤寻求他的人的赏赐者;同时,他的审判最为公义,极其可畏,恨恶诸恶,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 二、神在自己里面,并由自己而有一切生命,荣耀,善良,祝福;单独在自己里面,并对自己是完全满足的,不需要他所造的任何被造之物,也不从他们得到任何荣耀,但只在他们里面,藉着他们,向他们,并在他们身上彰显他自己的荣耀:他是万有的独一根源,万有都是属于他,藉他而立,归于他;并且在万有之上有至高统治权,藉他们,为他们,并在万有之上行他自己所喜悦的事。万事在他面前都是赤露敞开,昭然若揭;他的知识是无限的,毫无错误,并不依靠受造之物,所以没有任何事物对他是偶然的或不确定的。他在自己的一切计划、作为和命令中都是至圣的。天使、世人、以及别的受造之物,必当将他的美意所求于他们的敬拜、事奉、或顺从都归给他。 三、在神的统一性内有属于一本质、权能、永远的三个位格,即为父的神,为子的神和为圣灵的神。父不属那一个,既非所生,亦无所由出;子永远由父所生;圣灵永远由父和子而出。 第三章 论神永远的定旨 一、神从永远,本他自己旨意的至智至圣的计划,自由、不变地决定一切将要成的事。但根据此点,神绝非罪恶之源,亦不侵犯被造者的意志,而且也并未废弃第二原因的自由性或偶然性,反而被确立。 二、虽然神知道在一切假定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的事;可是他预定任何事,并非因预知未来的事,或预见在某种条件下要成的事。 三、按照神的定旨(圣定),为了彰显神的荣耀,有些人和天使被选定得永生,并其余者被预定受永死。 四、神如此选定和预定的这些天使和人,都是经过个别地又不可变地计划;而且他们的数目是如此确定,既不可增,又不可减。 五、在人类中蒙神选定得生命的人,是神从创立世界以前,按照他永远与不变的目的,和自己意志的隐秘计划和美意,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得到永远的荣耀。此选定只是出于神自由的恩宠与慈爱,并非由于神预见他们的信心、善行,或在信心与善行中的耐久性,或以被造者中其他任何事,作为神选定的条件或动因,总之这都是要使他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 六、神既指定蒙选召者得荣耀,所以他便藉着他自己意志的永远与最自由的宗旨,预定了达此目的的一切手殷。蒙选召者,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所救赎;到了适当的时候,由于圣灵的工作,选召他们对基督发生有效的信心:被称为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藉着信,得蒙他能力的保守,以致得救。除了蒙神选召的人以外,无人被基督救赎,蒙有效恩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与得救。七、至于其余的人类,神乃是按照他自己意志不可测的计划,随心所欲施与或保留慈爱,为了他在受造者身上彰显主权能力的荣耀之故,他就乐意放弃他们,并指定他们为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他荣耀的公义得着称赞。 八、此预定的教义至为深奥,所以当特别慎重并留心处理,好叫凡听从神在其圣言中所启示之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的确实性上,确信自己永远蒙拣选。如此,这教义对那些凡以真心顺从福音的人,就提供了谦虚、勤勉与丰富安慰的题材,对神就提出赞美、敬畏与赞叹的题材。 第四章 论神创造之工 一、为父、子、圣灵的神,为彰显自己的永能、智慧与仁爱的荣耀,就欢喜起初从无中创造原始的世界,并其中一切有形无形的事物,需时六日,并都甚好。 二、在神造了一切其他的被造物之后,就造了人,男人女人,他们拥有理性的与不朽的灵魂,又本着自己的形象赋与他们知识、仁义和真圣洁,虽有神的律法写在他们的心里,且有履行律法的能力,然而在干犯(律法)的可能性之下,即被任凭自己的意志,所以这意志是可以改变的。除了这在他们心中所写下的律法以外,他们受到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的命令;他们遵守这命令时,就能得到与神相交的幸福,又能统治被造之物。 第五章 论神护理之工 一、万物的伟大创造者神实在是藉着他的至智与圣洁的护理,根据他无谬的预知,自己意志的自由与不变的计划,又为了叫自己的智慧、能力、正义、善良与怜悯的荣耀得着称赞,来保持、指导、处理并统治一切被造者,他们的行为以及所发生的事,从最大的以至最小的。 二、万事万物虽然在神(第一原因)的预知与圣定的关系内,毫无变更而准确地发生:但神用同一的护理,根据第二原因的种类,必然地、自由地、或偶尔地来规定所发生的事。 三、神在他普通的护理中虽使用手段(方法),但他也随己意,不用手段,超乎手段,并反乎手段,自由行事。 四、神的全能、莫测的智慧与无限的善良在他的护理中如此彰显,甚至延及(人类的)第一次堕落,也以各样的配合,为了神自身的圣旨的缘故,对那些罪予以最智慧最有能力的限制,并且支配管辖诸罪;然而罪是从受造而出,绝不是由神而出。神既至圣至义,故绝非亦不能力罪恶之源,或罪恶之赞同者。 五、最智慧、公义与恩慈的神时常让他的儿女有时遭受多方的试探,和他们自己内心的败坏,为他们以往的罪惩罚他们,或向他们启发败坏的潜力,和他们内心的诡诈,为要使他们谦卑:又使他们更进一步地与神亲近,不断地依靠神,使他们更加儆醒防备将来一切犯罪的时机,以及为了其他各种公义与圣洁的目的。 六、论到那些因以往的罪而盲目顽固的邪恶与不敬虔之人,为公义审判者的神,不但不施恩给他们(藉此恩典就能光照他们的悟性,影响他们的内心);而且有时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因他们败坏的缘故就使他们遇到犯罪的时机:同时把他们交付给自己的私欲,世界的引诱,与恶魔的势力。因此,他们甚至在神所使用令别人软化的手段之下,反而令自己刚硬。 七、神的护理之工既然普及一切受造之物,更用特别的方法照顾面他的教会,并为教会得益而处理万事。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一.我们的始祖,因被撒但的狡智与试探所诱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然而神愿意按照他的智慧与圣洁的计划,为了配合自己的荣耀,就准许他们(所犯的)这个罪。 二、因此罪使他们从原始之义,并与神的交往上堕落了,于是死在罪中,并且灵魂和身体的一切才能与各部分都完全玷污了。 三、始祖既为全人类的根源,此罪的孽就归给他们的后裔,并且在罪中之死与败坏的天性,就遗传给他们所生出的子孙。 四、从这个原始的败坏中,主出一切的现行过犯(即本身所犯的罪):由于此败坏性,我们对一切的善全然避忌,无能力力,且反对之,完全倾向邪恶。 五、此种天性的败坏,在今生的时候,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生之人的里面。此败坏性虽然藉着基督得赦免,而被克服,但其本身并它所有的活动实在是罪。 六、凡是罪(不拘原罪抑或本罪)就干犯神公义的律法,也是违背神的律法,在其本性上就将罪责归给罪人,为了这个缘故就遭受神的忿怒,与律法的咒诅,如此服在死权之下,受精神的、暂时的、与永远的一切痛苦。 第七章 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一、神与受造者之间的距离是如此遥远,甚至虽有理性的人都当顺服神为其创造者,然而若非藉着在神那方面的自动谦就,他们绝不能从神有所获得,作为他们的祝福与赏赐,神愿意用立约的方法来表明他这种俯就。 二、神与人所立的初约乃是行为(工作)之约,以完全的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神在此约中将生命应许给亚当;并在他里面应许给他的后裔。 三、人既因堕落使自己不可能藉此约得生命,主就愿意立第二约,普通称为恩典之约。他凭此约将生命与救恩藉耶稣基督白白赐给罪人,要他们信耶稣基督而得救;并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生命的人,使他们愿意并能相信。 四、此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往往以遗命的名称说明,乃指立遗命者耶稣基督之死,并指出由遗命所留下的永远产业及其所属的一切事。 五、此约在律法时代与福音时代的实施各有不同。在律法时恩约之实施乃藉应许、预言、献祭、割礼,逾越节的羔羊,以及传给犹太人的其他预表和礼仪,都是预指那要来的基督,而且这些在当时是够用而有效的;藉着圣灵的活动,来教诲并建立选民对所应许的弥赛亚有信心,藉着他才能得着完全的赦罪,与永远的救恩。此约称为旧约。 六、在福音时代,当实体基督彰显的时候,实施此约的条例乃是圣道的传扬、洗礼和主餐之圣礼的执行;这些条例为数虽少,而且在实施上更为单纯,又少有外表的光荣,然而在这些条例中对万国,连犹太人带外邦人,更充分地阐明了证据与属灵的效力。此约称为新约。所以是有两个在本质上不同的恩典之约,乃是在不同的时代只是一个而又相同的约。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一、神按他永远的旨意,选定他的独生子主耶稣,作神人之间的中保;为先知、祭司、和君主,教会的元首和救主,承受万有的,审判世界的,神从永远就将百姓赐给他为后裔,而且到了时候,藉着他得赎、蒙召、称义,成圣并得荣。 二、神的儿子,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位,既是惟一永远的神,与父同质同等,及至日期满足的时候,就取人性,连人性所具有的一切本质,和共有的软弱于已身,只是无罪;他藉圣灵的大能,在童贞女马利亚的胎中用她的本质成孕。所以完整无缺,而又是相异的二性,即神性与人性,毫无转化,合成或混合,不可分地结合于一位格之内。这位就是真神真人,却是一位基督,神人间的惟一中保。 三、主耶稣既如此在人性与神性上联结,就受无限量之圣灵的洁净与恩膏;既在他里面有智慧和知识的一切宝藏,父就喜欢叫一切的丰富住在他里面。其目的乃是藉着他的圣洁、无恶、无玷污,并所充满的恩典和真理,使他得以全备,以便执行中保和保证人的职分。这职分并不是他自己取来的,乃是蒙父召而任此职,父把一切的权柄和审判交在他手中,并且命令执行之。 四、主耶稣极其乐意担任这职分;为了执行这职分,所以他生在律法之下,而且完全成就了律法,在他的灵魂里直接忍受了最大的痛苦,在他的身体中受了极疼痛的苦楚,被钉而死;被埋葬,暂处于死权之下,但未见朽坏。第三天他带着受苦时的同一身体从死里复活;又带身体升人高天,坐在他父的右边,为我们代求;并要在世界的末了,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 五、主耶稣凭他完全的顺服并牺牲自己,藉永远的灵一次献给神,来完全满足他父的公义;为父所赐给他的人非但获得和好,也获得天国永远的基业。 六、救赎之工虽未在基督成肉身之前实际完成,但救赎的实力、效果与利益,却从世界之初藉着那些应许、预表,与祭物继续传给历代神所拣选的人:在这些应许、预表和祭物中,他被显明为击破蛇头的女人后裔,是从创世以来被杀的羔羊,是昨日、今日、以后永在的基督。 七、基督按着他的神人二性,来执行他为中保的工作;藉每一性作其固有的事,但有时在圣经中,由于基督位格的一致性,所以地位格中的此一性固有的事,也归属于彼一性。 八、基督对那些得蒙救赎的人,就确实地、有效地将这救赎应用在他们身上并传达给他们:为他们代求,藉圣道将救恩的奥秘启示给他们;藉着他的灵有效地劝勉他们相信而顺服;藉着他的道和他的灵来管理他们的心;藉着他的全能全智,来胜过他们的一切仇敌,而且所用的方式与他奇妙莫测的旨意相合。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一、神把本性的自由赋予人的意志,这意志既不受强迫趋向善恶,也不受本性绝对的必然所决定的去行善或作恶。 二、人在无罪的状态中,有自由与能力行善,并行神所喜悦的事,但那所有性是可变的,所以他可能从那状态中堕落。 三、人由于堕落在有罪的状态中,已经完全丧失一切行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善事之意志力:所以他既是一属血气的人,与善完全相反,又死在罪中,就不能凭自己的能力去改变自己的心,或预备改变自己的心。 四、当神使罪人改心并把他迁移至恩典状态中时,神就把他从罪恶本性的捆绑中解放出来,并惟独藉着他的恩典,使他有行属灵善事的意志与能力;但因为他尚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专一立志向善,他也立志向恶。 五、惟独在荣耀状态中,人的意志才能有完全与不可改变的自由,以致向善。 第十章 论有效的恩召 一、凡神所预定得生命的人,而且只有这些人,他喜欢在指定与悦纳的时候,本着他的道与灵,有效地召他们出离本性之罪与死的状态,而到耶稣基督的恩典与拯救中。在属灵与得救的事上光照他们的心,以致明白有关神的事,除掉他们的石心,赐给他们一颗肉心,更新他们的意志。用他的大能使他们决定向善,并有效地吸引他们来就耶稣基督。但他们来是极其自由的,因他们的决志是被主的恩造成的。 二、此有效的恩召是惟独出于神白白的与特别的恩典,丝毫不是由于在人里面预见什么。因人在这恩召上全属被动,及至被圣灵感化和更新,他才能回应此召,并接纳在此恩召中所提供和传达的恩惠。 三、死于幼年被选的婴孩,已被基督藉圣灵而重生得救了,圣灵何时,何处,用何方法作工,皆随己意。另有一些在外部未能蒙神话语呼召的选民,也都照样得救。 四、其他未蒙拣选者,他们虽然蒙神话语的呼召,或许有圣灵一些普通的感动,但他们并未真正归向基督,所以不能得救。不承认基督教的人,更不能靠任何其他别的方法,不拘如何殷勤按照自然之光与自己所承认的宗教来过生活,也不能得救。若主张说他们可以得救,乃为有害且极其可憎的事。 第十一章 论称义 一、凡神以有效恩召所召来的人,也白白称他们为义。神称他们为义并不是藉着将义注入在他们里面,乃是凭着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并接纳他们为义人。并不是因为他们里面有何成就,或因他们所行的,惟独因基督自己的缘故;并非由于将信的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在听福音上的顺服归属给他们,就算为他们的义;乃是藉着将基督的顺服与满足(神公义的要求)归给他们,以致他们才能凭信心接纳他,并安息在他的义上:这信心并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神所赐的。 二、如此接受并在基督和他的义上得安息的信心,乃是称义的唯一凭藉(手段);然而在被称义者的心中并不是单有信,也伴随着一切别的拯救之恩,而且这信心并不是死的,乃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 三、基督凭着他的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凡如此被称为义之人的罪债,并为他们献上适当的、真实的、圆满的祭来满足父神的公义。然而基督既为他们被父神赐下,而且他的顺服与满足就当作是他们的,被父悦纳,二者是白白赐给的,并非因他们里面有任何功德,所以他们的称义是惟独出于白白的恩典,为的是叫神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慈,在罪人称义上可以得着荣耀。 四、神从创立世界以前便命定称一切选民为义,在日期满足的时候,基督就为他们的罪死了,为他们的称义而复活了;虽然如此,但他们必须等到圣灵在适当的时候,实际将基督赐给他们,才得称义。 五、神继续赦免被称义之人的罪,他们虽然永远不能从称义的地位上堕落,但他们可能因罪遭受神如父之忿怒,他们若不自卑、认罪、求饶、并重新相信悔改,就不能再得父神笑脸的光照。 六、旧约时代的信徒称义,与新约时代的信徒称义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 第十二章 论儿子的名分 神在他的独生子里,并为了他独生子耶稣基督的缘故,将得儿子名分的恩典,赐给凡被称义的人,藉此他们被归入神子民的数目中,得享神众子的自由和权利。他们身上有神的名字,接受那为儿子名分的灵,但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呼叫阿爸父;蒙父的怜悯、保护、供养和管教,但永不被撇弃,反受印记,等到得赎的日子来到,承受应许,力神永远救恩的后嗣。 第十三章 论成圣 一、凡蒙有效恩召而被重生的人,既在他们里面创造新灵和新心,就更因基督的死与复活,藉着道并住在他们里面的圣灵,使他们个人实际成圣。罪身的权势被毁坏,属乎肉身的各种情欲逐渐衰弱而被治死,而且他们在一切得救之恩上越发活泼而得坚固,以致得到实际的真圣洁,人非圣洁不能见主。 二、此成圣之工虽是贯彻于整个人性之内,但在今生不得完全。在每一部分之内仍有些腐败性的残余存在;因此(在信徒心中)常有继续与不可和解的战争,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 三、在此战争中,那残存的腐败性虽一时甚占优势,然而那蒙神重生的部分,藉着从基督成圣之灵所得不断供应的能力,终必得胜;如此圣徒在恩典中有长进,敬畏神得以成圣。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一、信心的恩惠乃是基督的灵在蒙神拣选之人心中所作的工,使他们相信以致灵魂得救;这信心是通常由听神的道而发生的,而且藉着神道的宣扬,圣礼的执行和祈祷而得增长并坚固。 二、藉此信心,基督徒相信凡在圣经中所启示的都为真实,因为神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又当按照圣经中各段章节所说的去行。即顺服其命令,畏惧其警戒,持守神在其中所赐为今生和来生的应许。但得救信心的主要活动乃是凭恩典之约,惟独接受并依靠基督而得称义、成圣、和永生。 三、此信心的程度不同,或强或弱,虽多次多方受打击,被挫折,但终必得胜;并在多人里面增长,以致藉那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基督获得充足的信心。 第十五章 论得生命的悔改 一、得生命的悔改乃是一种福音的恩惠。所以凡传福音的人,不单传相信基督的道理,也应传悔改的道理。 二、罪人藉着悔改,不但看见又觉悟到自己的罪与神的圣性和义律相违反的危险,而且也看到又觉悟到自己罪的污秽可惜,罪人既明白神在基督里向悔改之人所显的恩慈,就为自己的罪忧伤而恨自己的罪,以致转离一切罪恶归向神,又立志竭力在神所有的诫命中与他同行。 三、悔改虽然不能算作对罪的偿还,或得赦免的主因,因为罪得赦免乃是神在基督里白白的恩典;但悔改对所有的罪人是必要的,因为没有悔改,人不能得赦免。 四、小罪不能因其小,而不被定罪;大罪不能因其大,而令真心悔改之人沉沦。 五、人不应该以概括的悔改为满足,竭力为自己特殊的罪而特别悔改乃人人的本分。 六、人人都当向神私自认罪,祈求赦免,由此,并由于离弃罪恶,他就必蒙怜悯;所以得罪弟兄,或基督教会的人,就当藉着私自或公开的认罪并为罪忧伤,甘心向那受触犯的人表示悔改;于是那受触犯者,就当与他和好,且以爱心接待他。 第十六章 论善行 一、只有神在圣经中所吩咐的那些事才是善行,没有圣经的根据,专凭人盲目的热心,或以善良意图为口实而设计出来的事,并非善行。 二、这些因遵守神之诫命而有的善行,乃是真而活信心的果实与证据:信徒藉以表示他们的感恩,坚固得救的确信,造就弟兄的德行,美饰所承认的福音,堵往敌人的口,而归荣耀与神。因为他们乃是神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既结出成圣的果子,结局就得永生生。 三、信徒行善的能力绝不是出于自己,乃完全由于基督的灵。信徒为要达到行善的地步,在已经领受的诸般恩典之外,还需要此同一圣灵的实际影响在他们里头活动,叫他们立志行事,成就他的美意。然而他们不可因此疏懈,以为除非受圣灵的特别感动,就无需尽任何本分;反倒应当殷勤,激发神在他们里面的恩典。 四、那些今生在顺服上能达到最高阶段的人,所有的善行绝不能超过神所要求的,而作出比那更分外的事,因为他们在许多所应尽的本分上都有所亏欠。 五、我们不能凭着善行从神的手中赚得赦罪,或永生,因为在善行与未来的荣耀之间有极度的不均衡,而且在我们与神之间又有无限的距离,我们既不能凭善行叫神得益处,又不能补偿我们以往的罪债;我们尽力而为,我们只不过是尽我们当尽的本分,乃是无用的仆人;因为凡是善良的行为都是出于神的灵:凡是我们所作的,都有玷污搀杂许多软弱和不完全,所以经不起神严格的审判。 六、然而,信徒的人格既藉基督蒙悦纳,他们的善行也在他里面蒙悦纳。这并不是说,他们今生在神眼中毫无暇疵,无可指摘:乃是说,因为神在他儿子里看那些善行,这些善行虽有许多弱点和不完全,但出于至诚,他就喜欢接纳并加以报答。 七、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体的本身来说,虽然是神所吩咐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但并非出自信仰所洁净的心,也不是按照正当的方法,即根据神的话所行的,没有荣耀神的正当目的;所以这些行为是罪恶的,不能讨神的喜悦,也不能叫人有从神领受恩典的资格。然而他们若忽视善行便更为有罪,不讨神的喜悦。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守 一、凡神在他爱子里收纳,并用他的灵有效地召选而成为圣洁的人,虽不能完全,也不能至终从恩典的地位中堕落;反要保守这地位,一直到底,永远得救。 二、圣徒的这种坚守到底,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乃在乎从父神白白而不变之爱所流出之拣选预旨的不变性;也在乎耶稣的功德和代求的效力;由于圣灵的同在和神的种子在他们里面,并由于恩典之约的本质。从此也生出耐久的确实性与无谬性。 三、然而圣徒由于撒但和世界的试探,在他们心中仍存的败坏优势,并忽视他们坚守的方法,可能陷于大罪之中,并一时在其中继续。因此触犯神的怒气,令圣灵担忧,剥夺了所受的恩慈和安慰,使心变为顽固,良心爱伤,损害并毁谤他人,自取今生的审判。 第十八章 论恩惠和得救的确信 一、伪善者以及其他未重生的人,虽可凭虚伪的盼望和肉体的自负,以为自己是在神的爱顾和得救的状态中而自欺;这种希望终必落空,但那真相信主耶稣,诚实爱他,以无愧的良心竭力在神面前行事的人,今生可以确实知道他们是处于蒙恩的地位上,并且在神荣耀的盼望中欢喜,这盼望永不致叫他们羞愧。 二、这种确信,并非以可错谬的希望为根基之空幻推测的与盖然性的确信,乃是以救恩诸般应许的真理,所应许之诸般恩惠的内证,和那赐儿子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灵,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的见证为根基之无谬信仰的确信。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我们受了他的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 三、此无谬的确信并非属于信仰的本质,所以真信徒在获得此确信之前,要长久的等待,经过许多困苦奋斗;然而,真信徒由于圣灵得知神所白白赐给他的事,他可不用特殊的启示,正当使用通常的手段,便可得到此确信。所以信徒都当分外殷勤,使自己所蒙的恩召和拣选坚定不移;因此他的心便在圣灵的平安与喜乐中,在爱神与感谢神上,并在顺服之义务的能力与喜乐上逐渐增长,这些都是此确信的果实。此确信不致令人倾于放荡。 四、真信徒对于自己得敕的确信可能有种种不同的动摇、减少、或间断,如因忽略而未能保守:或因坠入损害良心而使圣灵担忧的某些特殊罪恶中,或因突如其来的试探,或神收回他笑脸的光照,甚至让敬畏神的人行走在黑暗中,而无亮光;但他们并非完全缺乏神在他们心中所赐的生命之种子与信仰的生命,爱基督和爱弟兄的心,内心诚实和尽本分的良心。从这些事,由于圣灵的工作,此确信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恢复,同时藉着这一切,他们不致完全绝望。 第十九章 论神的律法 一、神给亚当一个律法作行为之约,神藉此约来束缚他和他的后裔,来亲自、完全、切实并永远顺服他;遵守此约予以生命的应许,破坏此约予以死亡的威吓;神又赐给亚当遵守此律法的能力与成就力。 二、此律在亚当堕落之后,仍为完全之义的准则,并如此成为神在西乃山所颁布又刻于两块石版上的十诫;头四诫是我们对神当尽的本分,其余六诫是我们对人的本分。 三、除此律(通常称为道德律)之外,神喜欢把礼仪律赐给尚为幼稚教会的以色列民,其中有些象征的仪式:一方面是关龄礼拜的,预表基督和他的恩惠、行为、苦难和恩益;一方面是提示种种道德义务的训令。这些礼仪律在今日新约时代都废止了。 四、神把以色列民当作一个政治体,所以又赐给他们种种的司法律。这些司法律都随着以色列国同归于尽,这些司法律除了一般公正的要求以外,现今不再有任何约束。 五、道德律永远约束世上一切的人,称义的和其余的人,命令他们遵守。这并不只是为了律法的内容,也是为了颁布此律法者,创造主宰神的权威。基督在福音中并未废掉这义务,反更坚固之。 六、真信徒虽不在为工作(行为)之约的律法下得称为义或被定罪: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或别人都大有用处。即律法乃生活的规律,使他们知道神的旨意和他们的义务,指示、约束他们照着去行。又因令他们发现他们的本性、内心和生活上有罪的败坏,当他们按律法检查自己的时候,就越发知道罪,为罪而谦卑,以致憎恶罪,同时更明确认识自己需要基督和他完全的顺服。照样,律法对于重生的人去防止腐败,禁止罪恶上也是有用的。又因律法的威吓,就指出他们的罪所应得的,虽然得免律法所威吓的咒诅,但因罪的缘故在今生要受苦。照样,律法的应许也指示他们,神喜悦人的顺服并遵行律法所得的祝福,不是因行工作之约的律法而得,所以人行善弃恶,是因律法勉励他行此弃彼,这不足以证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 七、上述律法的用处也并不与福音的恩典背道而驰,乃与之巧妙融和。基督的灵制服人的意志,并赐以能力,使他甘心乐意行神的旨意,即在律法中所启示要行的那些事。 第廿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为福音时代的信徒所获得的自由乃是免去罪的刑罚、神的忿怒以及道德律的咒诅;又使他们脱离这现今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苦难的残害、死亡的毒钩、坟墓的胜利、并永远的定罪;又使他们自由接近神、顺服神,并非出于奴仆的心仍旧害怕,乃是出于儿子爱父的心,甘心乐意的顺服。这一切对于律法时代的信徒也有共同的权利;但在新约时代,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扩大了,因他们已脱离服从犹太教礼仪的轭,更坦然无惧地接近施恩宝座,与神自由之灵有交通,这交通比律法时代的信徒平时所参与的更丰满。 二、惟独神是良心的主,在信仰或崇拜上凡与圣经相反,或在圣经以外属乎人的教训与命令,就是卖掉良心的真自由:若勉强人不加理解的相信,又要求人绝对的、盲从的顺服,这就是毁灭良心的自由和理性。 三、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口实而犯罪的人,或心中怀着恶欲,就是破坏基督徒自由的目的;这目的就是,我们既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就可以一生在主面前坦然无惧地以圣洁和公义服事他。 四、因为神并未企图破坏他所制定的权柄,和基督所获得的自由,乃是互相维持,彼此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口实的人,若反抗国家或教会任何合法的权柄,或其合法的执行,就是反抗神的命令。人所发表的意见,或支持的行为若违反天性,或有关信仰、崇拜、行为等既知的基督教原则,或反抗敬畏神之人的权柄,或如此等之错谬见解与行为,或在本质上,或在公义以及保持的方法上,对于基督所设立的教会外部安全与次序有妨碍的意见与行为开发,均可受教会的谴责并经由国家执政者的权柄,合法地予以制裁。 第廿一章 论基督教的礼拜和安息日 一、人之本性指示一位在万有之上的主宰,又有至上的主权,本为善,又向万人行善的神,因此人当尽心、尽性、尽力、尽意敬畏、爱慕、赞美、求告、信靠、事奉他。但敬拜真神,蒙他悦纳的方法,就是他自己所设立的,又受他自己所启示的旨意之限制,我们不可按人的想像和私见,撒但的提议,或以任何可见的表象,或其他非圣经所规定的方法来敬拜神。 二、惟独为父、子、圣灵的神当受宗教的敬拜,天使、圣徒,或任何其他受造物都不当受敬拜。人类堕落后的敬拜并不是没有中保的,也不是凭着任何其他别的仲裁,乃惟独以基督为中保。 三、感谢的祈祷既为宗教礼拜的主要部分,所以神吩咐万人祈祷,为求祈祷蒙垂听,就必得奉圣子的名,凭圣灵的帮助,遭神的旨意,以悟性、谦卑、热心、信心、和恒心去求;出声祈祷时,就当用人所明白的言语。 四、当为合理的事祈祷,并为现存的,或将要生存的各等人祈祷;但不可为死人祈祷,也不可为那些明知犯必死之罪的人祈祷。 五、以虔诚敬畏之心来朗读圣经;纯正的讲道,以理解、信心、和敬虔来正当听神的话而顺服神,心被恩感歌唱诗篇。正当执行或按理领受基督所设立的圣礼,均为一般敬拜神的部分;此外,如宗教的宣誓、誓愿、严肃的禁食,以及特殊时节的感恩等,都当按时期与季节,以圣洁和敬虔的方式举行。 六、宗教礼拜中的祈祷以及其他任何部分,现今在福音时代,既不限于任何地域或任何方向,亦不因地域与方向而蒙悦纳;乃要随地以心灵和诚实敬拜神,每日在个人家中,独自在隐密处;且更加严肃地在公共聚会中敬拜神。当神以其圣言或护理召聚公共聚会时,就不可漠不关心或故意忽略或放弃。 七、按一般规定来说,为敬拜神而取出一适当分配的时间这件事,乃属自然之理;所以神在圣经中以积极的、道德的、和永久命令,特别指定七日中的一日为安息,吩咐各世各代的万人向他遵守此日为圣日。这圣日从世界之始到基督复活之前为一周的末一日,自从基督复活之后,这日改为一周的头一日,这在圣经中称为主日,而且要继续下去,此为基督教的安息日,直到世界之末。 八、所以当向主守此安息日为圣,人人要适当准备自己的心,事先整顿日常用务,非但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言谈、思想、属世的职务和消遣,保守圣洁的安息;也要用全部时间举行公私礼拜,并履行必须的与怜悯的义务。 第廿二章 论合法的宣誓和许愿 一、合法的宣誓乃是宗教礼拜的一部分,在正当场合的时候,宣誓者严肃地呼求神为他所宣述、所应许的作见证;并按照他所宣誓的真伪来施行判断。 二、人只当用神的名来宣誓,并当存完全圣洁与敬畏的心来使用。因此,人若用那荣耀可敬畏的名虚伪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然而,在旧新约圣经中,有关重大事件的宣誓是为神的话语所认可的;有关此类事件若有合法权威的命令,需要宣誓,就当遵行。 三、凡宣誓者要正当考虑此严肃行为的重大性,而且只当宣述内心所十分确信为真实的事。除了那善良而正当的事,而且自己相信为善良而正当的事,又能而且决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当以宣誓来约束自己。然而关于善良而正当的事,若拒绝合法的权威所命令的宣誓,乃是罪。 四、宣誓当用浅显易明的通常话语,不可用双关字句或心理保留(在心中另外保留某种意思与所言者相违)。宣誓并不负有犯罪的义务,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纵使令宣誓者受亏损,也必得履行;就是对异端者或不信派宣了誓,也不可废弃。 五、许愿与带应许的宣誓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当用类似的宗教敬虔的态度来许愿,而且要以同样的诚实来履行。 六、除了对神以外,人不可对任何受造之物许愿。为了许愿被接纳,就当从信仰与义务的良心发出,对所蒙受的怜悯心存感谢,或为求的已经得着而感谢;藉此自己必须尽的本分,或对其他的事,在适当的范围与期间内,应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 七、人不可宣誓去行圣经所禁止的事,或妨碍圣经所吩咐的本分,或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行的,或神未应许给能力而去实行的事。从这几点看来,罗马天主教修道者誓愿一辈子过独身生活,自愿贫困,或修道者的服从,都离高度的完全相去甚远,以致成为迷信与犯罪的陷阶,基督徒绝不可自陷其中。 第廿三章 论民事长官 一、为全世界至高的主宰与君王的神,为了他自己的荣耀和人类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长官,使他们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为了这个目的,神以刀剑的势力装备他们,用以拥护和奖励善人,处罚行恶者。 二、基督徒被召执行民事长官的职务时,接受并执行此职,乃属正当之事,当执行职务时,应照各国家健全的法律来维持敬虔、正义与和平:所以为了这个目的,现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为了正当与不得已的理由从事合法的战争。 三、民事长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或干涉有关信仰的事。然而他却有权,也是他的本分去保持教会内的一致与和平,维持神真理的纯正无缺,禁止亵渎和异端,防止或改革在礼拜与教规中所有的腐败和滥用,并正当地规定、执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仪式。为了更生实效的目的,他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出席会议,并规定在会议中所处理的一切事,乃为合乎神的旨意。 四、为民事长官祈祷,尊敬他们的人格,给他们纳税或缴交其他费用,服从他们合法的命令,并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乃是人民的义务。不信神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长官,并不因此使他正当而合法的权威失效,也不能使人民不顺从他:教会人员亦当顺从;教皇无权统治他们,或管辖他们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们为异端者,或任何其他藉口来剥夺他们的领土或生命。 第廿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一、结婚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若男人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 二、婚姻制度的设置乃为夫妻的互助,按正道生儿养女,繁殖人类,增加教会圣洁的后裔,并防止污秽不洁。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部可以结婚。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所以承认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应与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人不可藉着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同负一轭。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或双方的同意就成为夫妇同居的合法婚姻。若鳏寡要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亲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要嫁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 五、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如在结婚之前被发见,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 合法。 六、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 第廿五章 论教会 一、无形的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为过去、现在与将来在教会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合而为一的选民总数所构成。这教会就是主的配偶、身体和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 二、有形的教会在福音时代(在律法时代仅限于一个民族)也是大公的、普世的,为凡承认真实宗教者,以及彼等之子女所构成。这教会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度,神的家族,在此以外是没有得救常例的可能性。 三、基督为了召开并成全在今世生活的圣徒,直到世界之末,就把牧职、圣言以及神的典章赐给这大公和有形的教会。按照他的应许,藉着自己的临在和圣灵,为达成目的而使之生效。 四、此大公教会有时比较显明,有时比较不显明。作此教会肢体的各个教会的纯正程度之差异,乃是根据其所教导并接纳之福音要理,所执行的仪式,并所守的公共礼拜的纯正程度之多寡而定。 五、天下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有些教会简直不是基督的教会,腐败到成为撒但的会堂的程度:虽然如此,在地上总有按神旨意敬拜他的教会。 六、教会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无元首。不拘怎样说,罗马教会的教皇并非教会的元首,乃是那敌基督者、那大罪人、和灭亡之子,那在教会中高抬自己,抵挡基督,和一切称为神的。 第廿六章 论圣徒相通 一、凡藉基督的灵,又藉着信与元首耶稣基督联合的众圣徒,就在基督的恩惠、受苦、死亡、复活以及荣耀上彼此有交通,又为助成里面的人与外面的人之互相益处而履行公私的义务。 二、在信仰的承认上为圣徒的,就当在敬拜的事上维持一圣洁的团契与交通,又当举行其他属灵的聚会,为求得共同的造就;又当按各人所能和所需,在物质的事上彼此帮助。这种圣徒相通,要按照神赐的机会达于各处一切称呼主耶稣之名的人。 三、圣徒与基督所有的这种交通绝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或在任何一方面与他平等,若如此主张乃为不虔或亵渎。圣徒间彼此相通并不侵狙各人对自己所有物持有的权利或所有权。 第廿七章 论圣礼 一、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标记与印证,由神直接所设立,为要表征基督和他的恩惠,并坚持我们在他里面的关切;又在属教会的人与世界其余的人之间设立一可见的区分;并且按照神的话,在基督里严肃地服事神。 二、在每一圣礼中,在标记与表征之间都有一种属灵的关系,或言圣礼上的联合;因此一圣礼的名称与劝效可归其他圣礼使用。 三、在正当执行的圣礼中所表示的恩典,并非由于圣礼的本身所给与的任何效力,亦非在乎执行圣礼者的虔诚或存心,乃在乎圣灵的工作,和设立圣礼的话语,在此话语中含有吩咐人使用圣礼的命令,又给那配领受圣礼者得福益的应许。 四、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只设立了两个圣礼,即洗礼和主餐;二者除正式受封立的牧师执行外,任何人不得执行。 五、旧约的圣礼关于属灵之事所表征的,与新约的圣礼在本质上相同。 第廿八章 论洗礼 一、洗礼乃耶稣基督所制定的新约圣礼,非但为严肃承认受洗者的加入有形教会,且亦对他表明并印证恩约,与基督联合、重生、赦罪,藉耶稣基督将他自己奉献给神,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此圣礼乃基督亲自指定,应在教会中继续,直到世界的末了。 二、在此圣礼中所用的外部物质为水,正式蒙召的福音使者,当奉父、子,和圣灵的名给受洗者施洗。 三、在受洗者头上浇水或洒水就是正当地施行洗礼,无须将受洗者浸入水中。 四、非但实际承认相信并顺服基督者当受洗,而且相信之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婴孩,也当受洗。 五、轻视或忽略洗礼,虽为大罪,但恩典与救恩和洗礼并无不可分之关系,以致人不受洗就不能重生得救,或凡受洗者无疑都重生了。 六、洗礼的效果并不系于洗礼执行的瞬间;然而,若正当使用此礼,圣灵非但将所应许的恩典提供给他们,而且也按着神自己美意的计划,在他指定的时间,向所应领受此恩典的人(不拘老幼)实际显明之并授予之。 七、洗礼对任何人只执行一次。 第廿九章 论主的晚餐 一、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制定了他的血与体的圣礼,称之为主的晚餐,在教会中遵守,直到世界之末,为的是永远记念他自己牺牲之死,保证真信徒在其中所应得的一切恩益,并在他里面得着属灵的滋养和生长,使他们更进一步对主尽应尽的本分。圣餐又是作为基督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基督有交通,并彼此交通的一种联系和保证。 二、在此圣礼中并非基督被献给父神,亦非为活人死人的赦罪而献上现实的牺牲,只是记念主一次在十字架上献上他自己,也是以赞美向神献上属灵的祭物。所以天主教所称之弥撒祭,是极其可憎地有损于基督仅一次的献祭,就是为选民的众罪所献独一的挽回祭。 三、在此圣礼中,主耶稣派定教牧者向会众宣告他的制度之言,祈祷、祝福、饼与酒,于是分别为圣,以后拿起饼来擘开,拿起怀来(他们自己领受),将二者分给领圣餐者,但不可分给未出席者。 四、个人弥撒,就是单独从神甫和任何人所领受的圣礼,或拒绝信徒领受主杯;崇拜饼酒,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令人崇拜,或为任何宗教用途的藉口而将圣品保存,都与此圣礼的本质,并基督的制定相背。 五、根据基督所定的用途,被正当圣别的此圣礼中的外部物质(饼与酒),有时是真实的,但可是只能在典礼方面来说,与被钉十字架的基督有如此的联属,以致这圣品被称为所表明基督的身体和血;虽然如此,在本质与性质的关系上来说,这些圣品真只是饼和酒,正如从前一样。 六、主张饼与酒的本质,经过神甫的圣别或他种方法,而变为基督之体与血的本质(所谓化体说)的教义,不但不合圣经,而且违反常识和理性;颠覆圣礼的特质,又造成各种迷信与粗野的偶像的原因。 七、配领圣餐者,在此圣礼中外部参与有形之物时,也是在里面凭信心,不是凭血肉之体,乃是真实地、属灵地、领受被钉十字架的基督,并以他为粮,和他受死的一切恩益。基督的体和血虽非具体地在饼酒之内,或与之同在,或在其下;然而在灵性方面来说,在此圣礼中,对信者的信仰实在是同在的,正如饼与酒对信徒外部的感官一样。 无知与邪恶之人虽然领受此礼之饼与酒,但不能领受该物质所表明的;由于他们不合理领受主餐,反而干犯主的身体和血,就定自己的罪。因此凡无知与不敬虔之人,既因他们不适宜与主相交,所以他们就不配来赴主的筵席,若他们仍然如此,他们就大大获罪于基督,因此他们不能领受圣餐,或被准许领受。 第卅章 论教会的惩戒 一、为教会之王与元首的主耶稣已将教会行政权交于教会职员之手,但他们与民事长官不同。 二、天国的钥匙既交给这些职员,因此他们有留下罪或赦免罪的权柄,本着神的道和惩戒,对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又按情形之所需,藉宣传福音和撤除惩戒,向悔改的罪人开放天国。 三、教会为了矫正或获得犯罪的弟兄,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样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团的酵;拥护基督的尊荣和福音神圣的承认;避免神的震怒(如他们容忍恶誉昭彰和刚愎的犯罪者来亵渎神的圣约,和此约的印证,此忿怒正可临到教会),必须实行惩戒。 四、为了更圆满地达成以上的目的,教会职员应当按着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状,予以劝戒,一时停止圣餐,并除教。 第卅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一、为了教会有更好的治理与进步的造就,应当有通常所谓之总会或会议的聚集。 二、执政者为了磋商并劝告有关宗教问题,可以有权召开教职者(牧师)及其他适当人员的会议;若执政者公然与教会为敌,基督的教职者便可凭着自己的职权,或他们与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员,在此种会议中会合。 三、教义争论,良心问题,为公共崇拜与教会行政的良好秩序之规则与指示的制定,受理有关恶政(处理不当)的控诉及其具有权威性的决定等行政权,皆属教会会议。此种命令与决定,如果合乎圣经,应当尊敬顺从,并非仅因其合乎圣经,且亦因其按神的命令在圣经中断制定的权威。 四、使徒时代以后所有的教会会议,不拘是世界性的会议,或地方性的会议,都有错谬的可能,而且许多会议已经有了错谬。所以不可拿这些会议所规定的,当作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为帮助信仰与生活。 五、教会总会和会议,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任何事。不可干涉有关一般社会的国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谦恭地向政府请愿;或在政府官长所要求的情形下,为满足良心,可向政府提出忠告。 第卅二章 论人死后的状态和死人复活 一、人的身体死后归土,而见朽坏。但灵魂(既不死,又不睡眠)却永存不灭,所以立刻归返赐灵的神。义人的灵魂,既在那时在圣洁上得以安全,就被接入高天,在荣光中得见神面,在那里等候身体的完全得赎。恶人的灵魂要被抛在地狱里,留在痛苦与完全黑暗中,等候大日的审判。除此两处以外,圣经并未言及灵魂离开身体,别有所归。 二、在末日还活着的人不死,却要改变;凡死了的人都必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性质虽异,但不是别的,这身体与灵魂再度结合,直到永远。 三、恶人的身体,将因基督的权能,复活受辱;义人的身体,将因基督的灵复活得荣,与基督自己的荣耀身体相似。 第卅三章 论最后的审判 一、神已经定了日子,藉耶稣基督——父神已将一切审判的权柄交给他—凭公义审判世界。在那日,非但堕落的天使要受审判,就是凡活在世上的众人,都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为自己的思想、言语、行为有所陈述,按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 二、神指定此日的目的,是为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彰显神怜悯(恩惠)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遗弃者的处罚上,彰显神公义的荣耀。那时义人必入永生,领受从主而来之喜乐与愉快的丰满;但那不认识神、不顺从耶稣基督的恶人,必被仍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他权能的荣光,受永远灭亡的刑罚。 三、基督既为了阻止众人犯罪,又使敬虔之人在苦难中多得安慰,就令我们确信将来必有审判之日:所以他不叫人知道那日子,为的是叫人可以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时常儆醒,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时辰主要来;就叫他们预备说:主耶稣阿,我愿你快来。阿们。
信仰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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