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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人的伦理争辩
刘汉杰
过於强调个人的自主权,必产生危险,就是每个人只依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而行,不重视或践踏他人的利益。 复制人指日可待 1996年,英国苏格兰的科学家成功地复制出绵羊多莉(Dolly),举世震惊。科学家是用一个称为“转基因”的方法,即从一只六岁母羊的乳腺细胞中,取出遗传物质(DNA),用电击方式,将这些DNA打入另一只母羊的卵子内(这个卵子自身的DNA已预先去掉),再将其放入第三只母羊的子宫内,怀胎足月,最後生出和第一只母羊基因完全一样的小羊来。 以往科学家所能做的,只是把初受孕的动物细胞进行复制,但Dolly是首次成功地用已生长成熟的细胞来复制,完全不需要受孕的过程。复制高等哺乳类动物的成功,意味著人类的复制指日可待。 那麽人们应如何面对这科学领域的突破呢?有人认为复制人的成功是人类的福祉,例如多造几个伟人如爱因斯坦、马丁路德金博士、德兰修女等等,为人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但也有人提出,如果复制出过往历史的暴君和独裁者,如希特勒、斯大林和毛泽东,那岂不是令人类再受浩劫! 其实,所谓复制伟人是对这科技的误解,因为复制出来的并不是一个成人,只不过是一个婴孩。这个婴儿需要时日渐渐长大,而且他的成长将受家庭、学校、社会等等环境因素影响,故最终复制的结果可能与本来的要求大相迳庭。举例说,复制的爱因斯坦可能在青少年时代沉溺廿一世纪的各类毒品,因而英年早逝。 如果把赞成推行复制人的理由加以分析,主要不外以下几点: 第一,实用主义 这理论的中心思想,就是在衡量过所有利害之後,发现复制人可为大多数人带来利益,因此赞成复制人。一些列举的好处包括: 1. 复制将要逝去的亲人,以作替代。 2. 为患重病的亲友造复制人,作器官移植之用,这样就不怕器官缺乏,又不用担心排斥作用。 3. 人可多造一个“自己”。复制人将代做一切不喜欢做的工作,而本人就有空做其它的事情,或休息、或娱乐。 4. 父母可用这方法制造一个与父或母遗传基因完全一样的复制人,避免因自然生养而产生的不良基因的儿女。 5. 复制一些智力低的人做劳动或危险的工作,又可复制出智力高的人进行学术研究。 虽然表面看来复制人有不少好处,但仔细考虑,就不难发现病弊。其中最大的忧虑就是想得到的好处往往根本不能兑现,而後果亦会相当危险。 比如,复制人是无法代替已死的亲人的,他的亲人,例如父母,根本不可能完全重复过去养育的过程,而且外在因素如学校、朋友、工作环境、甚至家庭成员,都会随时间而改变。同时,要求复制人承担这角色亦是十分不公平,他长成後必会有自己的抱负和人际关系,但在他家人眼中却永远只是个替身,不能接纳他是新造的个体。故此复制人科技并不能令家人真正地寻到失去的至爱。 实用主义的大前提是对大众或整体有好处就值得进行,在这原则下,社会中地位低的人的权益往往就被削减甚至剥夺,这些人会沦为他人的工具。同样地,复制人的原因是为别人服务的话,那麽复制人本身的权益就被忽略。就如美国内战前的南部,黑奴就必须为人口占多数的白人的享受,失去自由、婚姻、工作甚至抚育儿女的权利。我们今天已经知道歧视黑人是不对的,不能因为社会大众的利益而剥削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地,我们对待复制人的态度也应一样,人一旦被复制,这复制人就是活生生有血有肉的人,不能够说他的存在只有利用的价值而已。更不可因这价值减低或消失时,便弃之若蔽履,甚至随意伤害或消灭,因为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人类,如少数民族一样拥有人的尊严和权益。 我们可用一个比喻来看实用主义的危险,如果我们把一个人肢解,他身体各个器官可以用作移植而救治多位病人,这做法是合乎实用主义的原则,因为只需要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就可以令多人得救。但是那被肢解的人有何感想呢?他会同意吗?他一定不会!我们没有徵求他的同意就去肢解他,那便不是救人而是杀人。可见实用主义的危险。 第二,自主权 有人认为,从自主权的角度,人有权复制人。三个最常用的理由是: 1. 个人自由--在崇尚个人主义的美国社会,很多人觉得有自主权去做喜欢做的事。社会应尊重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及信仰。 2. 生育儿女的自由--生儿育女是有关个人隐私的抉择,对人的生活和未来有重大影响,社会不应随便加以干预。若有人要用复制人的方式来代替一般的生育,社会应该容许。 3. 科学研究的自由--学术自由是科学发展的基石。为了科学的进步,科学家应有自由权决定怎样进行研究。如果认为复制人可以带来有用的知识,那就不应该去阻止。 这些理由听上去很有道理,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过於强调个人的自主权,必产生危险,就是每个人只依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而行,不重视或践踏他人的利益,以致影响了整体社会的公义和平等。就如强调了某些人的自主权,就必会损害复制人本身的自主权和利益,例如在科学研究中,复制人的生命很可能受到伤害。(在第一只复制羊Dolly成功之前,已经过二百七十六次的失败,其中包括多只复制羊的死亡。) 一切合乎道德的科学研究,都应该先得到被研究对象的同意才可进行。如果被研究者年龄太小,就由家长或监护人作主。一个例外的情形就是当事人的生命受到重大的威胁,研究可能帮助拯救其生命。但在复制人的研究上,复制人根本未造成,那就没有可能给予同意。而且这些研究是为其他人提供利益,对复制人是没有好处的。以往德国及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有不少人,不顾他人生命,用沦陷地区的人民来作医学的研究,犯下很多令人发指的罪行,至今令人愤恨。 至於用复制方法生儿育女,因为只要一位家长的基因就够了,另一位就变成不必要的角色,是一般家庭愿意见到的吗?而且复制的孩子与提供基因者的关系非常特别,一方面可以说是父母子女的关系,但另一方面又似是兄弟姊妹的关系,关系很难界定。这身份的混淆将对复制人造成心理上的困扰,亦减弱了传统家庭的观念。 总的来说,在个人自由权的大前提下,若没有把复制人的自主权考虑在内的话,是一种非常自私自利也不合乎自主权原则的思想。 与我们的信仰符合吗? 人们赞同复制人,往往是要利用他们来达到一己之私。但是圣经教导我们,人与万物之所以不同,乃是因为人是依照神的形像所造(《创》1:26-27, 9:6,《雅》3:9),这种利用他人的行径是不合圣经原则的。 有人希望通过复制细胞及改造遗传基因,而能够完全控制人类品质。那位公开宣布设立中心大量制造复制人的科学家Richard Seed,便是以控制人类的命运为己任。这是否合乎神造人的目的呢?人是否正在建造另外一个巴别塔呢? 神虽然赋与人自主权,人享有很大的自由,但人的自主权的行使应该在神的主权之下。我们要相信每个人都是依神的旨意而造,每个人的结构都是神认为对我们最好的。神不需要依从任何他人的观念意思行事或造人。复制人是对神的创造主权的挑战。人按自己的意思造人,这完全是依从人对一些特质的喜好而定,人要自己成为创造者。这种制造的心态就一如制造其他商品一样,人成为商品,最终只会把人的尊贵地位贬低。 当基督徒面对新的科技,去衡量这科技是否适合应用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科技是否能够荣神益人。笔者不排除在一些领域中,复制技术可以合乎圣经原则地使用,例如拯救濒临绝种的野生动物。但用这技术来复制照神形像所创造的人,实非人类之福。一切似是而非的理论,其实都离不开自私的念头。人类若狂妄地企图用有限的科学去控制人种,去挑战神的主权,恐怕难逃自食其果之厄运。□ 作者为骨外科医师,美国天邻基金会主席。 本文改编自〈复制人的伦理争辩〉,《义显之声》第三十四期。 转自《海外校园》48期(www.o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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