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中国基督徒为什么被判刑?
作者:王峙军
最近,海外媒体纷纷披露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三位中国大陆基督徒被判刑的消息,其主要罪名是向《生命季刊》「泄露国家情报」。与此同时,我们也读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凤钢等三人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04.杭刑初字第39号),其中对三人的「犯罪事实」有更详细的描述。无论是从媒体所披露的消息看,还是从判决书的内容看,都不能不叫人得出一个结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凤钢等三位基督徒所作出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由于此案涉及到《生命季刊》( www.cclife.org ),作为杂志的主编,我觉得自己有义务对我们 的广大读者和社会舆论,就刘凤钢文章在本刊发表的经过,就本刊的性质以及本刊对这一不公正判决的态度,作一点说明。
大约在2001年11月,《生命季刊》的一位读者以电子邮件形式送给本刊一篇文章,题目是《我所了解的辽宁省鞍山市李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和经过》,作者是刘凤钢(见
http://www.cclife.org/htdocs/cclife.nsf/0/ea722d25c452e1a085256b3e00739971
,
以下简称「刘文」)。在读到这篇文章之前,我们根本不了解「李宝芝案」,更不可能让徐永海、刘凤钢等人去「刺探」(杭中院判决书用语)这个「国家情报」。再者,刘文也不像判决书所指控的那样,是「徐永海提供给境外杂志《生命季刊》」的。我们没有从徐那里收到该文。
的确,当时我们收读刘文后,心里是十分沉痛的,因该文所记载的是2000年11月间辽宁省鞍山市基督徒李宝芝等弟兄姊妹因家庭聚会而受逼迫的情况。我们对文章内容进行了核实,得知文中的事件及情节均为事实。本刊同工和芝加哥多间华人教会的弟兄姊妹立刻为文中受逼迫的鞍山地区的基督徒祷告,为李宝芝等弟兄姊妹祷告,并且为文中那位肆意殴打、折磨基督徒的鞍山公安局宗教科马义先生祷告,求神赦免他,也求神感动他,使他愿意认罪悔改、归向耶稣,不再逼迫基督徒。
同时,根据圣经的教导,「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若一个肢体得荣耀,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快乐」(哥林多前书12章26节),我们在《生命季刊》总第20期发表了这篇文章,旨在提醒海内外广大基督徒,要与受逼迫的弟兄姊妹「一同受苦」,要为他们恒切祷告。
2003年末,听说该文作者刘凤钢弟兄及另外两位弟兄徐永海、张胜其被捕了,并传说三个人的被捕与此文章有关。因此,我们每日都在为三位弟兄祷告,把他们交托在神的手中,求神添加他们力量,使他们在患难中「日子如何,力量也如何」。同时,我们对他们被捕的真实原因也不甚清楚,以为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祖国已经在逐渐走上法制道路,总不至于倒退至文革时代,因一篇文章就被定罪吧。
不料,近日我们看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徐、张三位弟兄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指控刘凤钢弟兄所写的《我所了解的辽宁省鞍山市李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和经过》及另外两篇文章(《来自祖国的报道》和《在北京远郊的山区传福音被警察盘查的经过》),是为「境外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情报」。最后,判决书写道:「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为境外组织、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因而,刘凤钢被判刑三年,徐永海两年,张胜其一年。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法院根据「国家保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三篇文章为「国家情报」。
好一个「国家情报」!读完这份判决书,实在叫人感到震惊。刘凤钢发表在《生命季刊》上的文章内容我们非常清楚,若不是判决书说它是「情报」,我们断不会想到这是「情报」。另外我们也从网上找来另外两篇文章,读后得知,《来自祖国的报道》所写的是刘凤钢在杭州萧山地区对当地基督徒的访谈,而《在北京远郊的山区传福音被警察盘查的经过》一文就更简单了,只有1300字左右,写的是作者自己的经历:在北京远郊聚会时,被警察盘问了一番并被领回的故事(见附录)。
这样三篇文章,怎能与「为境外组织、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连在一起呢?何为「国家情报」?带著这些问题,我们查询了中国的《法制日报》网页(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1/22/content_12395.htm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中,对「情报」一词是这样解释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中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4%5C10%5C1655515289.htm
) 中,进一步解释为:「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
根据以上的解释,「情报」必须是(1)关系或影响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2)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的;(3)尚未公开或依照规定不应公开的。
以以上的标准衡量,刘凤钢弟兄的文章(1)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无关,文章在《生命季刊》发表已有两年多时间,文章发表后,海外华人基督徒对大陆教会更关心了,为祖国骨肉同胞祷告更多、更恒切了;(2)文章内容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毫无关系;(3)所谈到的事件是已经公开发生、人人皆晓的。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政府有「规定」说,基督徒虽然受了逼迫也不可以与其他基督徒分享并请求代祷的。
那么,被判决书称为「境外杂志」的《生命季刊》又是一份什么刊物呢?如果刘凤钢等人的罪名成立,《生命季刊》岂不成了一个教唆人「刺探国家情报」的「特务」杂志了吗?
杭州中级法院的这种不公正判决,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也侵害了《生命季刊》作者的正常写作权利,同时给季刊的声誉造成了损害。这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此类不负责任的事情曾发生在中国公安部的《人民公安报》身上。该报2003年1月19日的一篇报导(可参: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ha.xinhuanet.com/zrzh/2003-01/20/content_281224.htm
, http://news.tom.com/Archive/1003/2003/1/20-38223.html
)中,曾称《生命季刊》为「邪教书籍」。本刊就此两次致函该报,并通过中国驻美大使馆有关官员,要求《人民公安报》公开更正并道歉。但《人民公安报》方面只是在电话中给了一个含混的解释:这里的「邪教书籍」不是指你们的《生命季刊》,而是有人「盗用」《生命季刊》的名义出的「生命季刊」。按我们对中国公安部门的了解,这大概也算是一种「道歉」吧。
《生命季刊》是由生命出版社在美国出版的。生命出版社是在美国正式注册的非盈利福音机构。这份刊物已发行至世界近40个国家和地区,对海外华人教会正统信仰的建立及福音宣道事工的推动,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季刊恪守圣经真理,对大陆教会中的各类异端持鲜明的批判态度,直接正面影响了中国大陆教会的建造。数位重要的海外华人教会领袖担任了《生命季刊》顾问,季刊的编委会也是由持守纯正信仰的教会牧师、神学教授和基督教作家组成的。自1997年初创刊,季刊现已成为为海内外广大基督徒所认可、所喜爱的刊物;弟兄姊妹视《生命季刊》为一个可以得到属灵帮助、可以分享自己在基督里生命成长的平台,是一个代表著众多海内外基督徒心声的园地。
除了出版物外,生命季刊也召集各类基督徒聚会。1999年底至2000年初的「海外中国基督徒跨世纪聚会」(1500多位基督徒和华人教会领袖参加了是次大会),和2003年底的「中国福音大会」 (超过2500人从北美及世界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大陆前来参加),都是海外华人教会史中规模较大的聚会。两次大会的与会者中,约70%是近十余年到海外求学定居的中国大陆基督徒学生、学者及他们的亲属。这批优秀的海外中国知识份子信耶稣后,爱祖国、爱灵魂的心更加深沉、火热,其中一部分人已经或正准备回国服务。
季刊也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不发表任何内容与信仰无关的文章。季刊所发的许多文章中,都充满了对中国教会的关怀和对大陆骨肉同胞的挚爱之情。为自己的骨肉同胞祷告,为中国政府及政府领导人提名祷告,是生命季刊历来所主办的各类聚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现在让我们再回到刘凤钢等人所谓的「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的「罪名」上来。对照前面对刑法第111条的界定,再经□解《生命季刊》这份纯信仰刊物后,我相信连杭州中院的法官先生们也会承认自己的判决是不公正的,是应该予以纠正的。至于为三篇文章作出「情报」鉴定的国家保密局,更是在拿法律的严肃性开玩笑。试问国家保密局,在你们的鉴定中,刘文中哪一部份可以列入法定的「国家情报」范围呢?
无端地将基督徒的家庭聚会定为「邪教」,然后对这些弟兄姊妹采取了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打嘴巴、拳打脚踢、「上小绳」、木棍打、竹竿抽、电棍击打、烤电等各种刑罚,这些就是「国家情报」吗?如实叙述一个公开允许100多人旁听的法庭辩论就是「国家情报」吗? 公安局对那些善良无辜的基督徒施以严苛的罚款,就是「国家情报」吗?
《圣经.罗马书》中说到终极的审判权是在上帝手中的,上帝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12章19节)我们一方面继续把刘凤钢等三位弟兄交托在神恩典的手中,一方面为中国司法部门的官员献上我们的祷告,求神怜悯他们,也约束他们,更是能拯救他们。
盼望更多的基督徒为此事件祷告,也盼望中国司法部门最后对此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注:作者为生命季刊主编
附:以下是被定为「国家情报」的刘凤钢的文章
密云家庭聚会点盘查经过
刘凤钢
2003年8月17日,我和一位主内弟兄在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乡墙子路镇北沟村马淑兰家庭聚会店参加家庭聚会。上午10时30分,忽然有姊妹跑进来报信说:「警察来了!」。这时候聚会的弟兄姐妹没有一人有惊慌的表现。有两位弟兄立刻低头祷告,传道人这时向信徒说:「基督徒连仇敌都爱,更何况是警察呢?」。
不一会儿,就有7-8个警察和几位便衣来到我们的聚会当中,喊著说:「谁是这家的主人?」这时马淑兰姊妹一边忙著给警察及政府官员让座一边说:「我就是这家的主人」。马上就有一位自称是民委的官员,手拿著一份《北京市宗教事物管理办法》,对她说,你这个家庭聚会是非法的,违反了《北京市宗教事物管理办法》第27条,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有一位弟兄问那位民委的官员说,家庭聚会不是合法的吗?民委官员说,国务院19号文件所指的家庭聚会是以亲友在自己家里聚会为主的,你们这些人不但不是亲友,还有的是跨区来这里的。所以不属于家庭聚会。这时另有一个便衣警察显些有点不耐烦了,打断民委官员的话,说:「快宣布!快宣布!」。这时候民委官员又拿出一张纸来,上面已经预备好了一份手写的《决定》,说:下面我宣布密云县大城子乡墙子路镇北沟村家庭聚会店为非法宗教活动场所,现给于依法取缔。所有聚会人员登记以后立即解散。然后转过身来向我和另外一起来的一个弟兄进行证件盘查。得知我们是北京市内来得后,说,念你们不知道这个聚会点是非法的,而且态度表现好,决定不追究你们法律责任了,但是你们必须得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审查,于是我告别了聚会点的弟兄姐妹,被带到了大城子乡派出所。整个过程都有民警进行拍照。
上午11时,我被带到了大城子乡派出所,填写了一张传唤证后,就对我们分别进行了一个多小时
的询问盘查。所问的无外呼只有三个问题,第一:你们来这里之前时和谁联系的?第二:你们在聚会当中都讲了些什么内容?第三:是否带有宗教宣传品?最后又让我保证不组织参加这里的宗教活动,我向他表示,这里的聚会点本来不是我组织的。我可以保证不在这里组织,但是你们无权干涉我与这里信徒的来往。警察说,你们私人往来我们不管,但是不要组织聚会,要聚会就到城里的教堂里去。我对他们说,让山里的老年信徒每个星期到百里以外的市内教堂聚会,是不现实的。况且他们往返的路费对于山区的农民是吃不消的。盘问我的警察苦笑著说:「没办法,我们远郊区县里就没有一个基督教活动场所,以后是否批准我们也不知道」。我们就这样结束了谈话。
从10点到晚8点,作完询问笔录后,我们一直滞留在派出所,连上厕所都有专人看管。8点以后来了一位自称是海淀分局的警察,冲我喊著说:「刘凤钢,你说这段时间派出所已经接你几躺了?你还有完没完?你一边拿著国家的最低生活保证金,一边全国各地满处跑,你到底有病没病?今天我们到密云接你来,下一次又说不定到什么地方接你呢。我们知道你家庭生活困难、又有病,你应该想办法挣点钱,让孩子上个好幼儿园,让媳妇穿的漂亮点,可你倒好,一天到晚的到处跑,是不是想当中国的大主教呀?三自教会的牧师已经不在你的眼里了吧?」我苦笑著对他们说:「我要有当主教的想法,怎么会往这穷山沟里跑呢?」就这样我们又很快结束了谈话。
最后有两个海淀区西三旗派出所的民警把我送回到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