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塞尔维特事件

mondain

(转自“国度网” http://forum.ccim.org/index.php
      

一、加尔文似乎非法地逮捕了塞尔维特。(link)

首先,

   
这样的逮捕既不奉行国际法,也违反了世所公认的好客准则。塞尔维特未在日内瓦犯罪,便不受该城司法权的管辖。他是外国人,是西班牙人,刚刚抵达此地,绝未犯下有理由遭到拘捕的罪行。他的著作,写作印刷都在境外,因此他的异端观点,对虔诚的日内瓦人毫无损害。

况且,

   
“上帝言语的传道士”在旁人未经控告审判时,绝无权利下令将其逮捕羁縻。无论从何种角度考量此事,加尔文之拘押塞尔维特,都只能是野蛮行使其独裁权力,这样的行径公然无视法律条约,惟有拿破仑逮捕杀害当甘公爵才能相提并论。两桩事件当中情形相同——逮捕之后的步骤绝非正当合法的审判,而是非法的谋杀。

第三,

   
加尔文不是承认“me auctore”——“在我的怂恿下”么?

可是相反地,是当时对加尔文怀有敌意的议会下令逮捕了塞尔维特。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当时加尔文在并没有所谓的独裁权力,也没有权力下令逮捕任何人。加尔文的权威仅仅在教会以内。当时,加尔文在日内瓦的政治处境艰难,与放荡党人(Libertine Party)的关系高度紧张,Amy Perrin 及其同党掌握了二十五人的小议会(Petit Conseil)。事实也证明,加尔文没有逮捕塞尔维特,也没有权力逮捕塞尔维特。

对于第一点,答复是,塞尔维特所犯的罪恶是渎神的罪,冒犯的神,也伤害了整个教会,因而包括虔诚的日内瓦人;并且,塞尔维特曾不断以书信骚扰加尔文,顽固地向加尔文兜售其错谬。起诉书第三十九项指控塞尔维特以亵渎的话中伤诽谤加尔文和日内瓦教会。因此,塞尔维特异端邪说的流毒及其恶劣影响已经散布到了日内瓦,并且已经对日内瓦的教会,对加尔文个人造成了伤害,“他的异端观点,对虔诚的日内瓦人毫无损害”这一前提是根本不成立的。

对于第二点,回答是,当时加尔文的确没有权力下令将其逮捕羁縻,可是日内瓦政府却有此权力。塞尔维特否定婴儿洗礼,被认为是再洗礼派的同路人。当时的再洗礼派是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激进派,鼓吹并实行洪秀全式的绝对平均主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塞尔维特因此也不能摆脱乱党嫌疑。并且,塞尔维特已被天主教在里昂的宗教裁判所判处火刑,越狱出逃来到日内瓦,是一个在逃的死刑犯。他渎神的罪名经过审判,不论是从事实上(de facto),还是法理上(de jure)都已经是成立的。日内瓦政府完全有理由因为煽动骚乱的嫌疑,和渎神将塞尔维特这样的危险分子收监候审。

对于第三点,加尔文的原话很清楚,“在我的建议下,一位市政官下令将其收监”。在塞尔维特被捕的过程中,加尔文仅仅作为一个报案人,向当局报告一个流亡的死刑犯正在境内。是否逮捕的最终决定仍然是由政府官员作出的。

二、看起来,加尔文似乎因为塞尔维特的冒犯怀恨在心,出于私心加害于塞尔维特。(link)

首先,加尔文曾为了一己之私向天主教告密,告发了塞尔维特。在加尔文的授意之下,Guillaume Trie 向他在里昂的信天主教的亲戚 Antoine Arneys 透露塞尔维特是 Restitutio 的作者。由于塞尔维特拒不承认,里昂宗教裁判所的 Ory Arneys 要求更多的证据,于是 Arneys 向他在日内瓦的亲戚请求。

   
特里给阿尼的第二封信无疑是加尔文口授的,是一个伪善的杰作. . . . . . 特里把他所能找到的最机密的材料——塞维特斯的亲笔信和那书的部分手稿送给他的表兄弟。现在,对异端采取严厉措施的人就可以很快行动了。特里从来没有和塞维特斯通过信,那么特里怎能掌握这些信呢?事情至此已无可掩盖。我们一定要把躲在幕后的加尔文揪到光天化日下来。

其次,是因为加尔文的直接参与,才导致了塞尔维特在日内瓦被捕。

第三,当塞尔维特在日内瓦受审时,法国曾要求将塞尔维特引渡回 Vienne,但被加尔文拒绝了。

   
就日内瓦考虑,市行政会只要批准引渡,令人厌倦的塞维特斯事件就可以了结。因为几世纪以来,对独立的思想家判罪烧死所引起的公愤都归于天主教宗教法庭了。但加尔文反对引渡。对他说来,塞维特斯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目的,借助于他,他可以不容置疑地表明他自己的教义不可侵犯。塞维特斯将是一个象征,而不是一个人。因此,那法国密使只得怏怏回国。新教独裁者打算把审讯置于他的权限下进行,这样,所有的人就会相信,反对加尔文大师将会有何等的灾祸。

可是相反地,加尔文说:“我唯一的回答是,我从来不对他有个人的恶意”;茨威格肯定说:“那是真的”。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针对塞尔维特个人,加尔文没有任何恶意,加尔文憎恶塞尔维特所犯下的亵渎的罪。加尔文的目的并不是消灭塞尔维特,而是改正塞尔维特的错误,他唯一所希望的,就是塞尔维特能够悔改,“如果他悔改,决不会受到任何严惩”,“如果他能像 Gentilis 那样悔改就好了!”因此,在塞尔维特事件中,加尔文对事而不对人。

对于第一点,答复是:这是不能证实的指控,是没有证据的阴谋论。我们完全没有证据可以认为,是加尔文授意 Trie 写信给他天主教的亲戚。Trechsel 指出这是完全无法证明的;对加尔文的看法并不正面的 Dyer 也认为这样的看法是没有证据的。我们无法证实加尔文主动地向 Arneys 泄露了消息,无法证实 Trie 是在加尔文的教唆之下才给自己亲戚书写家信。另一方面,在里昂,是由于 Arneys 首先主动地向当地的司法机构公开他与 Trie 之间的私人通信,引发了司法机关的立案调查。而关于加尔文后来提供的“黑材料”,事实是塞尔维特早已在其 Restitutio 一书中,未经加尔文许可,将他们之间的三十通书信公诸于众。并且,加尔文并不愿意公开这些材料,他之所以最终同意出具这些早已公开文件的原件,一方面是出于朋友的再三恳求,使自己的朋友不因为法庭上嫌犯怯懦的谎言(塞尔维特在法庭上撒谎否认自己是这些著作的作者)而受到伤害,洗清朋友诬告的嫌疑,另一方面也是应允司法机关核实工作对相关物证的合理请求。加尔文被动地提供了这些已经公开的文件,而不是秘密,揭穿了塞尔维特在法官面前公然的谎言。

关于第二点,答复是:加尔文并非出于私心,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维护。Schaff 告诉我们,“理所当然地,这不是出于个人的恶意,也决非其他自私的原因”。Schaff 指出,加尔文这样做只会使加尔文在日内瓦摇摇欲坠的处境更为险恶,给当时掌权的放荡党人击败他的机会。瑞士改教家 Œcolampadius 早已指出塞尔维特是一个危险的异端,并且法国的宗教法庭也认定了塞尔维特的犯罪事实。加尔文认为塞尔维特会在日内瓦散布邪说,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因此,为了教义的纯净和教会的纪律,他只能不顾及个人得失地向日内瓦当局报案,希望使塞尔维特认罪悔改,或者受到应得的惩罚。

至于第三点,答复是:拒绝引渡是出于塞尔维特本人的要求,也是当时日内瓦的惯例。当时越狱出逃的塞尔维特已在法国被判处死刑,他自知引渡回去以后死路一条。当专案组征求他本人意见时,塞尔维特本人拒绝接受引渡。并且,日内瓦的议会拒绝引渡塞尔维特,也是由于其他类似案件的惯例。这里没有看到有加尔文的参与。

三、似乎是加尔文蓄意地烧死了塞尔维特。(link)

首先,加尔文似乎攫取了日内瓦的政治权力。因此,加尔文滥用他独裁的权力,烧死了塞尔维特。

   
加尔文在日内瓦建立了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政府,以宗教信仰凌驾公共事务,而且他以上帝的人间代表自居,成为上帝在凡世的代言人,从而确立了他的独裁统治. . . . . . 这里,加尔文无限扩大教会的权力,并搬出《圣经》作为教会权力的坚实依据,仿佛有了《圣经》,把宗教兄弟送上火刑架去烤杀便真的是维护上帝光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惟有这样把教会凌驾到行政议会头上,他加尔文,作为教主、大师,才能最快捷地获得最神圣、最集中、最不可动摇的权力。

其次,客观上是由于加尔文的介入导致了塞尔维特被处以火刑。

   
自从加尔文专断地介入到被告与法官之间,塞尔维特的案件从此失败。

并且,在主观上,他出于私心和恶意要烧死塞尔维特。

   
他愉快地给一个朋友写道:“我希望他被判处死刑。”

可是相反地,茨威格确认“[一五五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小行政会以高等刑事法庭名义,以多数票判处塞尔维特活活烧死”。因而不是加尔文,而是日内瓦小议会决定,并以多数票通过,将塞尔维特判处火刑。

历史的事实是,当时审判塞尔维特的并非加尔文,对他作出判决的也不是加尔文,最终执行死刑的仍然不是加尔文。在塞尔维特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通过宗教法庭(Consistory),只有涉及神学争议时,才由加尔文出庭作证,证明塞尔维特有罪。审判、判决和执刑都是由日内瓦当局进行的。日内瓦议会坚持“教会的传道人没有民事管辖权(civil jurisdiction),除了神的话语作为他们属灵的利剑,他们没有别的权力. . . . . . 宗教法庭不能取得主权(Seigneurie)和司法(ordinary justice)的权威。”加尔文作为一个日内瓦的居民(habitant),而非拥有公民权的公民(Citoyen de Genève)在政府中根本没有命令他人的可能,无法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他只能向政府请愿和恳求。而在事实上(de facto),加尔文的权威也仅仅限于日内瓦的教会和宗教法庭,通过劝戒、警告,至多只能以停止圣餐的方式作为惩戒。

因此,对于第一点,我们的回答是,加尔文并既没有对日内瓦实行统治,也没有在日内瓦实行独裁。他的影响力仅限于教会以内,他只对日内瓦的教会进行改革和治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日内瓦,教会并没有高于政府的权威,宗教法庭的成员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其中的成员有的就是政府官员。日内瓦的政治当局可以放逐加尔文,宗教法庭只能停止被惩罚者领圣餐的资格。加尔文无法使自己摆脱被放逐的命运,也没有使自己得到日内瓦的公民权,更无法阻止反对他的政客在议会中掌权,因此他在日内瓦并不拥有独裁者的权力。而相反地,当塞尔维特案发生时,议会中的放荡党人正试图干预教会的治理,滥用权力取消教会停止圣餐的决定。加尔文没有在日内瓦建立任何政府,所谓加尔文实行“神权统治”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的。

关于第二点,需要指出的是,在审判过程中,加尔文的角色仅仅是一个事实上的原告和证人。作为证人,他的目的是作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帮助法庭确定法律事实。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加尔文只确定塞尔维特是否渎神,是否反对三位一体、婴儿洗礼,而不对塞尔维特是否应该判处死刑作出决定。在量刑过程中,加尔文没有说过一个字。而且,无论是原告,还是证人,都不应当为判决的结果负责。

对于第三点,回答是,在 Trie 写给他的亲戚 Arneys 的信里,转述了加尔文的话,加尔文认为“作为一个没有司法权的人,他应该以教理而不是剑来反对异端”。他本人也是这么做的。作为一个曾经研习法律的学者,所希望的乃是法律的意志得以实现;作为一个教会的牧者,希望教会得到洁净。摩西的道德律规定渎神的罪应当被致死,作为民法的查士丁尼法典也规定否认三位一体信仰者要被处死,瑞士信条也要求政府严惩渎神者。因此加尔文依据法律,希望塞尔维特被判死刑,并不是希望由他来执行法律,而只是法律得到执行,这也不针对塞尔维特个人。并且,加尔文不赞成对塞尔维特使用火刑,他只愿意塞尔维特受到剥夺生命这一当时看来应得的惩罚,而不愿意塞尔维特忍受火刑的折磨作为额外的惩罚。

四、对塞尔维特的审判似乎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link)

首先,似乎世俗的法律并不能用来制裁宗教上的异端。

   
加尔文和他之间的所有差别,是对某些神学事务的观点不同。这些与世俗的法庭一无关系. . . . . . 一个国家在良心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在维护神学教义上市行政会不应插手,因为那只与学者们有关。

第二,经过 1535 年改革的日内瓦,旧的教会法已经被废除了,因此教会没有可以惩治异端的法律根据。

可是相反地,为我们留下塞尔维特案件历史记录的 Rilliet 说:“这是合法的”。

对塞尔维特的审问是日内瓦小议会关于 Nicholas de la Fontaine 提起的诉讼依法所进行调查,因此是合法的。对塞尔维特的判决经过日内瓦议会的一致的通过,因而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合法的。

对于第一点,答复是:根据当时的世俗法律,民法惩戒宗教上的异端。狄奥多西与查士丁尼的法典都对渎神的罪进行制裁( De summa Trinitate, De Catholica Fide, De Haereticis, De Apostatis 诸项)。因此,对异端渎神进行严惩符合当时世俗的律法。

对于第二点,回答是:虽然天主教的教会法被废止了,但摩西的道德律和日内瓦所实行的教会法仍然惩治异端。神在西乃山将十诫颁布给世人作为道德律,又刻于两块石版上。第三条诫命中禁止不敬、亵渎(1:67123:14)、迷信(撒上4:35;耶7:49101431;西2:2022),或邪恶地提及、滥用上帝的名字,以亵渎(王下19:22;利24:11)、伪证(5:48:17)利用上帝的尊称、属性(王下18:3035;出5: 2;诗139:20)。“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24: 16)。十诫的道德律永远约束世上一切的人,称义的和其余的人,命令他们遵守。这并不只是为了律法的内容,也是为了颁布此律法者,创造主宰神的权威。基督在福音中并非废掉这义务,反更坚固之。并且,在第一瑞士信条 Confessio Helvetica Prior 中确定(XXVII, De Magistratu.),政府有义务惩治渎神的罪。当时的日内瓦遵守约束世人的道德律,也接受第一瑞士信条,因此,这符合当时日内瓦的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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