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上帝赐予的自由和平等

 

卢维溢

 

在世界历史进程中,有3个民众运动对欧美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17世纪英国清教徒的政治改革,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英国清教徒的政治革命孕育出美国人的革命精神,因为两者都承受了圣经所启发的世界观及自由和平等的意识。

 

从美、法两个国家的革命事件,我们不难发现美、法国民那么崇尚平等与自由的原因。毫无疑问,当平等和自由这两种观念要经过血腥战争才能实现,该两个国家的公民很自然地会以这两个理想为最高价值标准。这两种观念,我们可以在欧美社会的制度和主流文化中随处可见。从社团组织的方式、公司的运作、工会所争取的权利、家庭模式的转变、性 "解放" 运动等等,轻易看见为争取自由和平等的各种表达方式。

 

然而,美、法两国虽然同样打过革命战争,但该两批革命份子原本对自由和平等却有非常不同的见解,前者是基督教徒对自由平等的观念,而后者却代表着人文主义者对民主的意识。换句话说,这分别的核心命题在于有神与无神论的权利观念。

 

美国独立革命的中坚份子Patrick Henry曾如此说﹕"不自由毋宁死﹗"[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但美国独立战争中大多数中坚份子是基督徒或有神论者﹐他们争取自由的原动力是一种宗教信念﹕创造主(上帝) 所赐予的生命、自由、谋求幸福的平等权利。这可以从美国立国宣言中一句看出端倪:"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众所周知,英国清教徒移民北美洲的最大目的是为争取宗教自由。他们希望不受传统国教的约束,用创新的基督教会组织模式运作,将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分开,教会不受政府干预。这是 "政教分离" 本来的意思,可惜这意念已被今天北美的所谓 "自由" 派份子曲解了。

 

美国立国时基督徒对民主的诉求与法国的有别,可在以下一首诗歌的节录中洞察﹕

"The States, O Lord, with songs of praise, Shall in thy strength rejoice. And blest with thy salvation…… No King but God…… God is our gracious King, Hallelujah……"

 

美国独特之处在于其民主制度之上还有 上帝,但法国的政法的基础却失去了 神。加拿大的民主政制承袭英国的国会制度,宪法于1982年从英国伦敦和平地移交至渥太华,加拿大从一个殖民地演变为独立主权的国家,虽不像法国那样离弃 上帝的程度,但可惜 神已不再是以往那么受人尊重。

 

在今天的北美,基督徒在公众地方已经失去了不少自由和平等发言和活动的权利。加拿大一位公立学校教师Chris Kempling在私人时间内写信给报馆,发表其对对同性恋弊病的见解,反被教师工会判短暂无薪停职。另外,一位基督徒印刷商[Brockie,私人公司的股东]因不肯为同性恋团体服务而被判有罪及罚款。在美国,情况也差不多。一些基督徒中学生穿著有警惕同性恋字眼的上衣被校长勒令不准进入学校﹔在一些公众地方祈祷或竖立圣经的警世语句也被禁止。

 

欧美自由平等的观念发展至今,已经使人们进入盲目崇拜人权 — 个人权利。人权本身就是个人的选择和取舍。而这种无穷无尽地追求人权的恶果已经慢慢地显露出来 — 人愈来愈自私自利。现今,北美洲的人是世界上最醒觉自己权利的人,但越来越多人完全没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意识。美加人们高举选择权利,却不愿意承担自己选择的责任,特别是错误选择的后果。圣经创世记亚当、夏娃犯罪的那一段故事,其实启示出一个重点:人若凭着自己自由意志作取舍,违背 神的指示,他/她要自己承担恶果。

 

基督徒有义务,不单须要捍卫基督教在社会上应有的平等参与的权利和言论自由,更要令社会人士明白,并且尊重基督徒的立场和权利。为何基督徒不能参政和发表其个人权利的意见﹖平等原则何在?为何公立学校可以容许同性恋人士随意去宣传其立场而其它人却不可以﹖同性恋人士不是有特权而其它人却无?难道他们比较其它人更平等和自由﹖

 

在美国已经有基督徒领袖作时代先知,大声呼喊:"美国啊!回归 上帝。" (America, Return to God) 加拿大也须要一些同样的先知,提醒国民渴慕 上帝的祝福:"主佑加拿大!"(God Bless Canada!)

 

(原载《真理报》加西版20068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