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政教分离”的争论
临风
(注:本文将在《海外校园》第77,78,79期,即 2006年6,8,10月号分三期刊登,全文亦载求真论坛)
“接受一个简单的谎言要比接受一个复杂的真理容易得多。”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
“全世界没有一个地方能像美国的基督教界这样,普遍而执著地实行著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世界上也没有一个无国教的地方,能像美国教会这样积极参与并影响大众生活中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
──邦霍华:《没有经过改教的新教主义》,1939年。
解读历史是复杂的,宣传家常常利用历史来推销自己的想法。所谓“政教分离”就是一个例子,这个话题近廿多年来在美国的政治与宗教界炒得火热,因为涉及了自由与保守两个阵营间最大的议题(自由,法制,良心,道德,信仰),双方都在热烈地解读,曲解,甚至创造历史。
今天的焦点问题
2004年底的总统大选,带来美国政局至今馀波荡漾——共和党大权在握,不但雄据白宫,而且在参众两院都占有多数席,可以推动保守的法案,可以把保守的大法官,送入联邦最高法院。因此有人认为宗教右派再次崛起,神权统治即将到来。
许多人对早期清教徒处死异端、迫害不同教派、焚烧“女巫”、禁止娱乐和音乐的那段历史,记忆犹新,所以非常担心基督徒用政治手腕,将自己的伦理观强加于整个社会。故此,自由派人士高举政教分离的旗帜,认为这是美国的宪法精神,希望把宗教的影响力赶出美国的政治和公众论坛,让信仰私有化,剷除宗教(和其道德观)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近六十年来美国的文化环境(特别是精英文化),明显是由世俗的自由主义主导。传统道德观逐渐衰微,甚至边缘化了。保守人士为此无比焦虑。2004年总统选举後,据说有一位牧师,把投票给民主党候选人凯利的人,赶出了教会。不知道这是政治高度宗教化了,还是宗教高度政治化了。所以有人讽刺说:布什总统连任,应当感谢推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叁藩市市长纽森(Gavin
Newsom),是他促使保守派团结起来。
自从1947年,判决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即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以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屡屡用政教分离是宪法精神的理由,判决一些与信仰有关的争论。让人深感,似乎大法官们有著无上的权柄,可以任意解释宪法。保守人士为此极为担忧,认为美国已经离开了立国的信仰,离弃了上帝,正在走向灭亡的道路。为了救亡图存,他们开始积极地参与选举政治。
有人声称,是廿世纪的大法官发明了政教分离的观念,却宣称这是美国的宪政传统。实际上,政教分离并不是美国的宪法精神和立国传统。这个争论所牵涉的,已远超过“圣诞节可不可以在公众场合佈置马槽和婴孩”。因此,布什总统大法官的提名,变成了政治鬥争上的焦点。
政教分离是个非常複杂的问题,不仅仅牵涉到意识形态的争执。因为相对于其它团体,各种宗教团体在法律上享有许多特殊的待遇。利益所在,灰暗地带自然就很多了。因此,任何对法律或宪法解释的争论,都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全力炒作。
例如,美国印地安民间宗教,几百年来,在崇拜时会服用从仙人掌提炼的迷幻葯。1990年最高法院驳斥其为不符合宗教特权的行为,应当禁止。这个事件引发了60几个宗教团体和“公民自由”组织组成同盟,向法院抗争。这个“同盟”的组成分子,包括许多世仇,像“美国公民自由联会”(ACLU)和“传统价值联盟”。到了1993年,国会通过“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FRA, Religion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在众议院全体通过,在参议院以97比3通过,克林顿总统签署立法。没想到,到了1997年,最高法院竟然判定,RFRA违宪,认为国会超越了它的政教分离的权限!
所以,许多人认为大法官是“皇权”法官,实在是不无道理。也由此可见,“政教分离”不易定案,常令人无所适从。
什麽是政教分离?
表面上,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好像是把教会(宗教组织)和政府(政治组织)分开。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历史上有关的言论和争执,就不难发现,所争论的不仅仅是组织机构的问题,而是政治与宗教信仰间关係的问题。
其次,“分离”是什麽意思?表面上,分离是互不相涉,两不相干,中间有一道“分隔的墙”。但事实上,因为宗教信仰和政治内涵以及我们的一言、一行都息息相关,怎麽去分隔呢?当初的立法者有意保持著一定的模糊度,因此一直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张力,这就是问题的所在。
我们先来看看,当年这个议题究竟是针对什麽社会现象和争论而产生的,当时的用意是什麽;然後,再看它对我们今天所的问题,有什麽启发。
历史不是一个死的纪录,就算是同时代的人,对事情也会有不同的判断与认识,何况是研究历史?人们很容易带上有色的眼镜,来选择和解读历史的资料(这方面,尼采是对的:真理难寻,且多为权力服务)。为了尊重史实,笔者尽量参考、比较各种文献,希望下面的讨论能够保持相当的客观性(註1)。
历史回顾及反思
西方世界本无政教分离的传统。一千多年来,政权和神权总是分不开的,也因此才有这麽多的宗教战争,和宗教迫害。许多新大陆的移民,就是想逃离官定的神权控制,建立符合自己意愿的新神权统治。也因此,主流教派压迫其他教派的事时有所闻。
美国的宪法于1787年拟定,1789年颁佈实施,“政教分离”这个名词并没有在美国宪法中出现。若是说,“政教分离”是美国宪法的精神,这句话有根据吗?回答是,根据有二:
一是宪法声明,宗教信仰不得作为政府任聘的条件(註2)。
第二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正式通过)中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它包含两个要点,一是不设立,一是不禁止,并没有“分离”的字样。
很多人认为,第一次提出这个观念的是美国的傑弗逊总统。他在1802年写给康州Danbury浸信会联会的信里说:“我慎重考虑全体美国人所宣称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法律,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的这个法案,它就是在宗教和政治之间建立了一道分隔的墙。”(註3)
原来Danbury浸信会联会听到流言,说某一个宗派即将被定为“国教”,因而写信询问总统。傑弗逊遂回复这封信,解释修正案的立场。
面对这样的信,反对政教分离的人有两种看法:第一,认为傑弗逊的原意是单向的墙,是为了保护宗教自由,不受政府的干预,而并没有阻止宗教去影响政治。或者,即第二,这堵墙只代表傑弗逊个人的立场,不是修正案的本意。赞成政教分离的则说:傑弗逊政教分离的诠释,就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正确解释。
到底谁对呢?
让我们回顾更早的两件历史事实吧。
其一,威廉斯(Roger Williams),是17世纪加尔文派的清教徒神学家,是美国东岸的罗得岛州的创建人。当时美国多数的清教徒,认为自己是新约时代上帝的“选民”,新大陆就是新约时代的“应许之地”。因此,他们有政教合一的理念,希望建立一个神权的国家(註4)。
威廉斯是倡导政教分离的先驱。他认为教会是一个属灵的团体,是由爱上帝的人所组成的。他不同意新大陆的新移民是“选民”这种观点,他认为新约时代的“选民”是教会。而且,就如以色列人一般,教会也会腐化,不能够代表真正的宗教的行事原则,所以不应当用宗教来控制政权。
例如,清教徒压迫印地安人,自认为这是以色列人对待迦南人的模式!威廉斯却同情印地安人,不认为可以随便夺取他们的土地。他也接纳与自己信仰立场不同的人。因此,他却被多数清教徒视为异数(註4)。可见在早期移民中,虽然赞成政教分离的人是少数,但这种观念早已存在。
其二,18世纪的大觉醒运动,整个改变了清教徒对社会、国家和政治的立场。大觉醒是对当时主流教会的挑战,要他们归回上帝。特别是1740年怀特腓(George Whitefield)加入以後,怀特腓高大英俊,精力旺盛、讲道激昂动听,在美国各地大受欢迎。但是他并没有得到所有教会的支持。他的自由与捆绑的信息,也往往被看作是对当权者的挑战。他常常被禁止在教会中讲道,所以他必须到户外聚会(当时支持他最力的是自然神论的弗兰克林)。由此,基督徒中形成了“旧光”(Old
Lights)与“新光”(New Lights)两派(註4、5)的对立。
怀特腓同情印地安人,同情黑奴,向他们传福音。这个“新光”派,就是今天福音派的祖先。“新光”派注重个人的灵命,抛弃了清教徒原有的政教间的密切关係。可惜的是,因为单注重灵魂,他们虽然拆毁了政教不分的观念,却没有建立起一套新的政教互动的模式(註4)。
因为没有自己的模式,又受到“旧光”的排挤,所以後来许多“新光”与傑弗逊走得很近,很支持他的政教分离的立场。1802年元旦,在白宫前的遊行队伍中,麻州西部的浸信会(新光)用两匹马,拖著送给傑弗逊总统的一块1235磅的大乳酪,上面刻著:“反抗暴政,就是顺服上帝”。
人人都知道傑弗逊虽然会用“上帝”这个名词,但却是一个不信派。1800年当傑弗逊竞选总统的时候,有人揭发他说过:“我不管是有一个上帝,还是有20个上帝……”当时在任的亚当斯总统就抓住这句话,抛出他对抗傑弗逊的竞选口号:“你要上帝吗?”不过,这个口号没有成功,亚当斯还是输了(註5)。
可见,政教分离的观念,在美国的历史上其来有自。在浸信会的传统里面註6),以及一些“新光”的基督徒,在政教分离的立场上是与自由派一致的。
亚氏和傑氏的立场
我们若要真正弄清楚“政教分离”的观念,就必须去更深地瞭解亚当斯和傑弗逊这两个历史巨人的思想。他们都赞同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是他们出发点不同。他们的思想不但具有代表性,更深深地影响著美国的宪政精神。他们退休以後的通信对话,极其具有历史价值,使我们能够更深入瞭解他们的思想(从前人只知有傑弗逊,但是近年来,研究历史的人逐渐认识了亚当斯的伟大,也瞭解傑弗逊的虚伪。)
傑弗逊是一个标準的、启蒙运动的产物,不相信神启,只相信理性,属於自然神教。早在1779年,起草弗吉尼亚州宗教法案的时候,他就成爲第一个打破西方世界政教合一传统的立法者。这法案使得弗州的任何一个宗教,都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去传扬,不得再依靠政治的手段了(註7)。
傑弗逊认为,真的宗教自由,应当包括不设立和不禁止两项(见上期本文)。他认为政府不应该给予任何宗教有任何协助,任何优惠,包括税务的减免,也不可以任用神职人员为政府服务。
亚当斯则出身清教徒家庭,是唯一神论者,对基督教的叁一神论,特别是加尔文教义,有很深的反感。在这点上他与傑弗逊大同小异。但是他有很深的宗教性,很相信宗教对社会的正面影响。1780年亚当斯起草麻州宪章,提倡政教分离。他对自己在麻州所做的、实行宗教自由的“完全成功的实验”,非常自豪。
亚当斯的宗教自由,容许各种私人宗教(Private Religions)自由存在,加上一个“公共宗教”(Public
Religion,或“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来平衡。亚当斯认为一个社会不可能是宗教中性的,它需要一组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来支撑。如果没有了这个公民宗教,政客们就会以自己的私人宗教(包括无神论)为做事的原则,造成社会混乱。
对他而言,在麻州,这些公民宗教的教条是:诚实、勤奋、献身、顺服、德行,并且热爱上帝、邻居和自己。它的图像是圣经、自由钟、爱国者的纪念堂和宪法。它的仪式就是宣誓、祷告、唱歌、选举和感恩节的演讲。所以美国有军中牧师、国会牧师和监狱牧师等等。这些政府中的宗教职务,就是由此而来。
他认为每个社区都应当支持多元的私人宗教,让他们互相比较,权利互换。为了公众的利益,各个社区应当有自己的公民宗教。他也不认为政府可以靠著强制的手段,让人遵守公民宗教,每个人还是要照著自己良心的自由来选择(这是宗教,不是法律)。保持多元性的私人信仰,是维持宗教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亚当斯希望借这两重信仰观念,达到一种制衡作用(Checks
and Balances),以保持社会价值的和谐。这种公民宗教的观念,在社会同质度高的时候,就更容易了。
他後来写道(註7):“我们可以把治理者和公民守法的权威,建立在理性、道德和基督教(笔者认为,他指的是Judeo
Christian Tradition)上面。我们再也不需要担忧任何形式的神权或是政权的霸主来统治我们。”麻州的宪章保证了,“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宗教,只要在道德上和财产上观念一致,都可以享受到自由和财产的保护,并有同等机会争取荣誉和权力。”这个宪章制定了一个“最温和,最平等的”宗教自由的模式。州政府所给予特别保护的,就是基督教对敬虔、道德和博爱的态度。
我们不难看出,他这种公民宗教的观念,对美国社会有巨大的影响。不过到了今天,这种理念与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就很有距离了。
总结来说,傑弗逊的模式,是现代倡导政教完全隔离,以及信仰的个人主义化(私有化)的核心。亚当斯的模式,是现代政教互相迁就、互补互助的理念的核心。两者都有政教分离的理念,但却是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二者交互地影响著美国的政治气候。
从圣经的角度看
在圣经里,政权本是上帝设立的,并不只是人类的发明。创世以来的文化使命里面,神托付人以生养和管理的责任,包括社政府管理和文化活动。人成为上帝在世界的管家和经理人。起初,政与教是合一的。
这个托付虽然因为人的堕落而在执行上有缺陷,但本质并没有改变。在立王以後,政权,祭司和先知代表叁种权力。祭司代表人向神献祭,先知代表神向人(包括君王)说话,他的权柄是神赐的,不是政权给的。虽然如此,犹太人并没有宗教自由,我们还是把它归类为神权统治。
在新约时代,耶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他的意思是,基督徒在世上有双重国籍,我们虽是地上的公民,更是天上的国民。他也说,我们不属这世界,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在这世界上没有责任,只是被动的观众。他是说,我们不被这个世界所拥有。我们的责任是双重的,但我们的效忠是单一的。
在耶稣基督的眼中,撒旦是这世上国背後的权势(Prince of This World,世界的王),牠暂时(非法地)控制这个世界,但是这个世界并不是属於牠的。如果是,我们就不能有双重国籍了。
耶稣又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这是讲到所有权。有些事物是应当由(或向)世俗政府负责的,有些事物是应当由(或向)上帝负责的,其中是有分野的,不要把它弄混了。
《罗马书》13:1─2节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这是对在罗马统治下的人说的,也是对我们说的。讲到政权至终的来源还是上帝,所以我们要尊重。
可是我们必须认识两点:
第一,前面这个原则要与《使徒行传》中,“听从神不听从人是合理的”这个原则(包括公正、公平、良心的自由等等)相对照。当时人讲话不像今天的法律文件,把所有的限定词都列出来了。从上下文看,这段圣经不是说,政权是绝对的,乃是在警戒那些假借信仰自由之名不守法的人。
第二,这里保罗是为政权执行法律的权柄背书,不是给政权的任意妄为背书。这段圣经没有把政权绝对化的意思。
这几点应当是新约写作时代的政教分离观,当时基督徒身处异教的文化环境,与我们今天类似。
在人类历史中,政府的统治形态常常落入两个极端,不是落于“该撒即上帝”,就是落于“上帝即该撒”的窘境(註8)。
对一个“该撒即上帝”的政府而言,凡是该撒所认可的就是真理,遵行该撒就是“对的”。这种模式带来极权和迫害,因爲它没有固定的是非标準,唯该撒马首是瞻。
对一个“上帝即该撒”的政府而言,政府则利用政权来推动宗教的规条,宗教的权威成为至高无上,往往造成迫害异己、守成不变。现今回教国家就处於这样的的困境。
历史显明,当政与教太近的时候,社会公义就会受到损害,自由就会受到压制。政与教距离太远的时候,就会伤害社会风气,人类的罪恶就有了合法的执照。所以,保持政与教间的“恰当”距离,是件好事。最好是能够彼此合作,彼此牵制,达到制衡的作用,而不是让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变成排除宗教(Freedom from Religion)。
那麽,怎样的距离才是恰当的呢?亚氏和傑氏的立场对今天有什麽启发呢?我们究竟应当怎样看待政教分离的争论呢?
奠基者们的启示
亚当斯看出,美国的宪政体系是前所未有的大胆实验。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建立在“简单的自然法则”(Simple
Principles of Nature,这是指独立宣言的原则)上的政权,把人们从谎言、迷信和假冒为善中唤醒,使美国有机会向全人类证明,这种政治理念是对的(註9)。
我们若回顾这两百多年来美式的宗教自由,就不得不承认,当年这些建国者起步得很好。美国社会享受了充分的思想、良心和信仰的自由。美国宗教自由的模式,也在全世界成为模範。
亚当斯当年预测,美国的宗教自由法,将会保持“荣耀的不稳定性”(Glorious Uncertainty),众人对其内涵的解释也将有许多不同的说法。其实在亚当斯的时代,就是如此。有人更接近神权,有人更接近理性主义,或英国的辉格党。
这些不同的意见,数百年来一直存在,形成一定的张力,在法庭、课室和文字上不断辩论著(註10)。因著这个不稳定性,宗教自由在公众论坛上,经历著辩证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辩证的过程是健康的,它好像一个钟摆,在两极间摆动。
因为宪法与圣经不同,它是个活文献,是可以继续修正的,因此它的摆幅也不是固定的。今天的社会远比两百多年前要多元化,有高度的异质性。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从两百多年前的表面现象来解释宪法,我们要回到宪法的基本精神,并且将其应用到今天的时代。
傑弗逊的思想虽然把美国带入了人本的宪政民主,但遗憾的是,在这个多元的文化环境里,它没有任何精神上的指导原则。而亚当斯,虽然他与傑弗逊一样,同属启蒙运动的产物,但是他有更高的智慧,知道人类社会不能脱离宗教而长存。因为如果共同价值解体,社会就会失调,且失去超越的、值得为之奋鬥的意义。
笔者以为,亚当斯当年政教分离的观念,公民宗教(凝聚社区的共同理念)的构想,他辩证的原则,在今日都仍然适用——只是我们要思考,现今我们当如何应用、应用那些,务求不要教条化,妖魔化,或本位化。我们要站在道德的高度,尊重个人良心的自由(良心的抉择),注意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并且相互尊重。这些其实也是圣经的原则,特别是基督耶稣的原则。今天我们喜欢高举容忍的旗帜,其实亚当斯的思想者正给容忍设立了一个基础点。
另外,对基督徒来说,政教分离的辩论也可以提醒我们,我们的心胸要超越教堂四壁,要关怀上帝的国在地上的表现。同时,也不要太过政治化,与任何政党过分认同,以致被政客利用,失去天国子民的身分。
政教分离的实例
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政教分离的判案中,有划时代影响的,是1947年政府可否补助天主教学校的校车的案子(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为了减少争论,後来大法官还定下了一连串检验的规则,以判定一个与宗教有关的法令是否合乎宪法(註11)。
对基督教界刺激最深的是1962年,Engel v. Vitale(恩格尔诉维塔莱)的案子(註12),决定公立学校可否有(非宗派)公祷,祷词以“全能的上帝”开始,以“阿们”结束。大法官认为,虽然这个祷告是自愿的,它还是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不可设立”宗教的原则,因为祷告是一个宗教仪式。这其间,全美的犹太团体是一致的反对公祷的。
当时,基督徒反应不一。许多人认为祷告有象徵性的意义,禁止它是限制宗教自由,违反了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是美国走向无神论的标誌。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些念祷词的人多半是有口无心、虚应故事,反而得罪上帝,甚至是妄称神的名,这种祷告对改良风气毫无实质助益。
现在想来,如果我们引用当年亚当斯的原则,让各学校师生自己讨论设立类似“公民宗教”的守则,自己订定祷词(誓词),经过全体师生通过。这样,让学生用祷词彼此鼓励、提醒,可能就更有意义了。这个“祷词”就变成活的,有相关性的,而且是全体学生参与决定的。这不是更好吗?
这几年受到广泛注意的,有两件案子:一是对国旗宣誓效忠时,可不可以用“天佑吾国”(Under God,註13)的字眼?另一个是法院可不可以竖立十诫纪念碑(註14)?让我们稍微分析一下这两个案子。
对国旗宣誓效忠用“天佑吾国”这个字眼,是国会在1954年接受艾森豪总统的要求而加上的——这是艾森豪总统在长老会聚会时,受到牧师的感动,继而向国会提出的。
对此提出法律告诉的,是一个无神论者,他离婚的妻子,和他的女儿都是基督徒。他反对自己的女儿用这样的祷词,认为这是违宪。
2002年大法官判决此案,用了避重就轻的方式。他们虽判此人上告无效,使用的却是技术性的理由,即这个人对女儿并没有监护权。而且,几个主张维持誓言的大法官,他们各自用的理由也都不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法官之间,对宪法的理解就有很大差距。并且,他们当时受到很大的舆论压力,。因此,这个判例并没有给我们清楚的原则。
2002年,全美国绝大多数的人,无论是否有宗教信仰,都赞成维持誓言,认为这才代表美国的精神。这时正是九一一之後,全体人民都在高唱“上帝祝福美国”,都意识到信仰力量的重要性。人民理解到,这个国家不是无敌的。在灾难中,自由思想需要建基於高於世俗社会的理念基础。
关於法院竖立十诫纪念碑,在1962年公祷废除後,各地民众纷纷要求在法院竖立十诫纪念碑(牌),以强调美国法制的来源。於是,成千的纪念碑(牌)在美国各地的法院里竖立起来。虽然十诫的原则为世界几大宗教所共有,但它的文字却是彼此相异,就是天主教的和基督教,对十诫的分法也不一样。所以,单看十诫的文字,就可以分辨它属於什麽宗教了。
反对竖立纪念碑的人,认为它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例如:在我以外,你们不可有别神)。赞成的人认为,这不过是代表道德和法律的历史遗产。
当时诉讼的案子很多,最後最高法院受理了两个“政府建築物上放置十诫展示品”的案子。。2005年最高法院判决,其中一个,违反了“不可设立”的原则,被判为违宪,必须将十诫展示物挪走。另外一个,却因为其十诫展示品,是与其它不同的纪念碑列在一起的,而且已经放置了40年了,并没有人挑战,因此是合乎宪法。这个判决两边不讨好,让人无所适从,特别是那个“40年”的理由。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只要能够反映历史现实,能够突出法律至上的精神,也没有借此传播宗教信仰,就值得保存。并不能因为它有宗教色彩,就必须排除,这是不尊重历史现实。美国法律的来源是摩西法典、罗马法和柏拉图思想。所以,任何以图像来纪念这类历史的,都是有意义的。
不像交通规则,宪法牵涉到理念。因此,这些政教分离的争执,不仅是条文上的,更且是基本信念和基本道德观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似乎正站在决定(而不只是解释)这个信念的关键地位上。问题是,他们有这个权力吗?有这个能力吗?他们又凭著什麽权威,可以做社会良心的定义者呢?这才是最大的困境。
而且,大法官会不会过分将就社会现实,做出的乃是为讨好舆论的判决?若是单单反映社会现实,而没有基準,这显然不符合建国时宪法奠基者的理念和初衷。从这几个案子的判决,及其给社会带来的困惑,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大法官们显然也是没有坚定的立场。或许,他们缺少当初亚当斯的政治智慧,未能高瞻远瞩?
其实这些争论,也可以给中国的宪政化提供一些启示。成功的宪政,必须建立在对人尊重的社会现实上。必须尊重理性,尊重法律,有凝聚社会力量的共同理念。没有这些基础,民主就无法生根,自由就没法受到保护,宪法就形同虚文。
结语
回顾18─19世纪,美国福音派几次的大觉醒运动,苏醒了美国的社会人心。在廿世纪,“葛培理现象”(註14)成为凝聚(开通的)福音派的动力,对美国社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震撼力。
面对险恶的廿一世纪的文化环境,过去廿年来,宗教右派带著被围困心态,希望在政治上夺回主动权,但是结果并不理想(註15)。
如今,主导美国公众论坛的,是世俗化的自由主义,和追求灵性经验的後现代思想。但是从几次大选可以看出,他们也陷入困境。站在基督徒的立场,许多人很担心美国社会世俗化的倾向,希望能够挽救它不走向灭亡。这虽是很可贵的情操,可是同时,我们也活在一个世俗国家,不是神权国家(从历史经验来看,我们也不希望它是)。
今天,当我们呼籲美国要归回上帝,我们心中的愿景到底又是什麽?我们盼望的又到底是什麽样的社会?“基督化”的社会是甚麽意思呢?我们是要回到美国清教徒的国度观吗?还是回到亚当斯的政治智慧呢?
我们能够与这个多元化的社会有共同语言吗?还是我们只是自说自话呢?基督教唯有赢得信任和尊敬之後,才能赢得他人和社会的聆听。为此之故,各派别至少在政教分离的问题上,要找到认同的交集。不然,可能就只是自说自话了。
註:
1. 对美国历史的研究,在基督教界态度最严谨、最受学术界肯定的是Mark Noll, George Marsden 和 Nathan Hatch。宣传家David
Barton 的书籍和录像带很受欢迎,但是此人屡次被人指出(自己也被迫承认),断章取义,甚至杜撰名人引言。他的言论因此不足采信。
2. 美国宪法第8条款第3段。
3. “I contemplate with solemn reverence that act of the
whole American people which declared that their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the 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January 1, 1802; from Merrill D.
Peterson, ed., 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New York: Library of America, 1994,
p. 510.
4. The Search for Christian America, Mark Noll, Nathan O. Hatch and George M.
Marsden, 1989, Helmer& Howard.
5. “The Framers and the Faithful, How Modern Evangelicals Are Ignoring Their
Own History,” Steven Waldman, Washington Monthly, April, 2006.
6.浸信会一向有拥护政教分离的传统,美南浸信会甚至将其写入其官方文件。可参考
R. P. Nettelhorst: “Notes on 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http://www.theology.edu/ushistor.htm.
7、“A Most Mild and Equitable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John Adams and the Massachusetts Experiment”, John Witte Jr., Journal of Church
and State, Spring, 1999.
8、“A Coming Theocracy? Fulfilling the Creation
Mandate for Government”, Regis Nicoll, June 8, 2005, BreakPoint.
9、自亚当斯 1788年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in the USA,” 的前言。
10、可以参考http://en.wikipedia.org/wiki/Separation_of_church_and_state_in_the_United_States
网站得到一个概略的瞭解。下面事件也可作为参考:
1784年,派屈克、亨利(Patrick§ Henry)在维基尼亚州推动支持基督教的税捐,得到舆论和议员广泛的支持,麦迪逊(James
Madison, 後美国第四任总统)为了政教分离的理由,坚决反对。请参考註四中精彩的描写。
麦迪逊总统(James§ Madison)是美国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之父,他曾在1810年代写文(Monopolies)强调宪法中政教分离的重要。
§ 1875年,美国总统 Ulysses Grant 在他第七次年度谈话中提到了,宗教和政治要永远分开与不同(Declare
church and state forever separate and distinct)。
11、 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B. A.
Robinson, Jan. 11, 2006, Ontario Consultants on Religious Tolerance, 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scs_intr.htm.
12、请参考 “Engel v. Vitale,” http://en.wikipedia.org/wiki/Engel_v._Vitale.
13、请参考 “One Nation Under God─Sort of,” http://www.ctlibrary.com/11287,和 “Divisible
After All,” http://www.ctlibrary.com/17028., 和http://en.wikipedia.org/wiki/Pledge_of_allegiance.
14、请参考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05/126/32.0.html.
15.“正“斜”之争”,饮水,举目杂誌20期,2005年11月。
《试谈美国的文化鸿沟》,熊璩,举目杂誌17期,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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