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神迹论 (《当代神学辞典》,台湾校园书房出版,英文版主编S. B. Ferguson, D. F. Wright,中文版主编杨牧谷) 引言 「神迹」一词意义繁多,其影响亦各有不同;我们仅就基督教内几个 重要的定义来解释。 中世纪阿奎那(Thomas Aquinas)认为,只有自有永有的永生神才能 行神迹;但教宗本笃十四世则说∶「神迹是指某些行动的结果,是远 超过可见的,以及属物质方面的力量而言。」(R. Swinburne, The Concept of Miracle, 1970, p.2)他的解释,无疑是指拥有神所赐 的特殊力量的人或天使,皆可以行神迹。它成了天主教的正统教义。 圣经对神迹的意见,以使徒约翰说得最清楚∶「但记这些事(部分指 约翰福音书内的神迹),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并且 叫你们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约二十31)对初期教会 来说,相信神迹还算是基督徒名分的试金石;时至今日,人反而说∶ 「基督教的思想实在高明无比,可惜的是里面有太多神迹的记载了, 令人难以接受;我们若除去圣经里面的神迹,基督教对现代人来说, 就少了一道障碍。」布特曼(R. Bultmann)的「化除神话」 (Demythologization),是此论调的佼佼者。 但若追源溯始,我们就不能不提到休谟(Hume, David)的反神迹论。 自启蒙运动以降,人不再以为物质的表现受它内部的本质管辖,而是 受外面所谓的自然律(Natural Law)约束;因此,休谟便看神迹为 「神祗因著某种意念而干扰了自然律的结果」(D.Hume, Enquiry Concerning the Human Understanding and Principles of Moral, Oxford, 1927, p.11)。他既把神迹视为自然律受到干扰的结果, 无形中便把圣经与科学及哲学置於敌对的地位。休谟既以科学和哲 学为他反对神迹的根据,我们便要从科学及哲学来思考他的立足点 是否合法无误。 休谟反神迹的两部分 休谟的反神迹论,可分为主要论据和次要论据两部分。其主要论据 如下∶休谟认为历史上(主要是指圣经上)一切有关神迹的记载, 本质上都是不可能的(improbable),因此都是无稽之谈。他认为 一切事件的发生,都是基於「或然率」(probability);所谓或 然率者,鲁益师(C.S. Lewis)解释为「人类经验的最多票数」 (Miracle, London, 1947, p.122)。因此,一个聪明人思考某件 事是否可能,便应该注意「人类过去经验的比例是怎样」;过去若 有很多这类之经验,它会再发生之机会便愈高,因此它之可能性便 愈高,其可信性亦愈大;相反地,过去若没有类似的经验,其不会 发生之可能性亦愈高(不管是过去或将来),它之不可信性也就愈 大。 但人类之经验有时也会出错。休谟说,我们不能单靠过去之经验来 衡量一切事情之真伪,更要问它与「自然律」是否有冲突。他说, 自然界一切的现象,无论是星体之运行,以至人类一切之经验,均 是受制於自然律;惟有自然律是人类「坚定而不可更改之经验」。 神迹既与人类经验不符,又有违自然律,因此一切有关神迹的记载, 便是不可能的了。但我们确有「神迹的记载」,这又怎样解释呢? 下面就是休谟的次要论据。 第一,任何神迹的记载,我们都缺乏足够可信的见证人;这些见证 人在学识、意识、诚实,甚至动机及方法上,都必须达到一定的程 度,以致可以保证我们不会受骗。第二,人之天性喜欢传播「神奇 古怪之事……倘若看见人因此惊讶得合不拢嘴,讲的人就觉得又得 意、又骄傲了。」这正是为什麽我们会有这麽多神迹的传说。第三, 神迹之记录,最多是发生在无知和野蛮的民族,神迹与文化水平之 关系就不言而喻了。 对次要论据的质疑 让我们先从休谟的次要论据开始。他第二和第三点的性质既非科学, 亦非逻辑(即非哲学的)。就算人天性真是喜欢传讲神奇古怪的事 (我们确信如此),而神迹的记载亦最多发生在无知和野蛮的民族 中,但是他没有进一步证明,这两个假设(presupposition)与圣 经的神迹记录,有什麽必要的关系。尽管假设可能是正确的,它却 未必与等待证明之命题有必要的关系,这是他逻辑上不足之处。让 我们用基督教宣称最大之神迹——耶稣的复活——来说明他第二点 的不足∶门徒并不期待耶稣会复活,事实上他们正因为不相信耶稣 会复活,所以才各归各路,所以才重操旧业,所以才极度沮丧(可 十六8、11、14;路二十三48~49,二十四11、36~37;约二十14 ~16),甚至耶稣亲身以复活之体向他们显现,他们还是不信;这 样一来,他们哪有动机去传讲及夸大复活这个最重要的神迹呢? 说到次要论据的第三点,休谟不单犯了科学上缺乏统计资料支持的 毛病,而且含糊不清。他说神迹传说最多发生在「无知和野蛮民族」 当中,这是何所指呢?是指缺乏近代科学成就的民族呢?(休谟的 一些跟随者,还以中国和印度作例子!)还是指山地丛林内未开发 的民族呢?若是指前者(这是最可能的,因为圣经不是由未开发的 民族写成),其偏见与资料不足是明显不过的;近代「闹鬼」及巫 术最流行的,正是英、美、德等所谓已开发的民族!无怪乎史云宾 教授说,这论点之正确与否,有待历史学者的考据(Swinburne, 上引,p.15)。 说到他次要论据的第一点,已经脱离了严谨论证的范围,而流於即 兴而发的情绪言论。什麽叫做「足够」的见证人呢?他对见证人立 下的标准与要求,又是本於什麽原则来拟订的呢?我们知道法庭上 接纳的见证人,从来不会要求他是学术高超、品德高尚;假若见证 人必须先具备这些条件,而他要见证发生的事,又必须是世界上最 先进的地方,在万众瞩目之场所进行,这样的见证和见证人才合乎 要求,这样,我们根本不需要见证人了。 对主要论据的质疑 现在让我们来看休谟反神迹论的主要论据,在科学及哲学上的不足 之处。 简单说来,休谟认为「神迹之不可信,不在见证之不可信,乃在神 迹本身与我们的经验有冲突」。这个说法根本不是逻辑上的理由, 只是同义重复的把戏(tautology),因为有待他去证明的结论,在 他推论的第一步就先加以肯定,而整个推论过程中,也从没有比第 一步的肯定多走半步。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怎麽知道神迹从来没有 发生过?我们认为它没有发生过,是因为它与我们的经验有冲突; 我们怎麽知道它与人类过去的经验有冲突?它与经验有冲突,因为 神迹真的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说又能证明什麽呢? 再者,所谓「与经验有冲突」这句话,也实在含糊得过分;佩力 (Paley)说∶「所谓与经验有冲突,只能解释作我们从来没有经验 过类似的事情,而这种『从没经验过』的独特经验,正是神迹本身 的特性呀!天天都在发生的事,还算是什麽神迹呢?」(Evidences of Christianity, 1794) 休谟这个论点脆弱的地方乃在∶若他说神迹有违经验,是泛指全人 类经验的整体,他的忖测是大胆得无理;若是指一般的经验,他又 忘记了神迹本来就不是「一般之经验」。再说,倘若每一件可能的 事件,都必须经过「过去大多数经验」的认可,亦即是休谟所指的 或然率,人类就不可能有新的经验了。 上述均是他的反神迹论,在哲学上(亦即逻辑上)不足够的地方; 下面我们要看他在科学上的立足点是否合法。 他说一个见证是否可靠,不单要考之於过去的经验中,有否同类的 事情发生过,还要问它与自然律是否有冲突。神迹既被解释为「自 然律受到干扰的结果」,神迹便是不可能的了; 因为天地间一切 的现象,均是自然律运行的结果。 明显地,二十世纪因著科学知识的进步,我们对「自然律」的了解, 与十八世纪的人的了解,大大不同。在十八世纪,一切自然律都被 看成是宇宙性的(universal),和铁定的(deterministic);其 公式是这样的∶甲因素加乙因素,必然产生丙的结果,无论任何时 间、任何环境下都是一样,没有例外可言。但现代人了解的自然律, 却不是这样的,我们知道自然律一切基本律则,都是统计性的 (statistical),不是宇宙性的;其公式是∶几分之几的甲因素和 乙因素,在某个指定的时空条件下,会产生丙的结果,其间之铁定 因素大大减弱了。 休谟误以为自然律可以解释宇宙一切现象;我们现代人却知道,自然 律可以解释恒久可预测之事(即是会不断重复之事),但当某些事是 完全例外、不可预测的,因为它本质上是不会重复的,自然律就不能 解释了。现在我们知道,自然界真是充满了这些事情。 十八世纪的迷信之一,就是以为科学能解释天地间一切的现象,它还 被奉为各门学问的最後审判官。从理性的模式来看,这信念绝不比初 民的迷信高明;他们以为天下间一切现象,皆是神鬼播弄之结果。我 们知道科学像任何其他学科一样,研究的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它当然 可以伸入其他学科的领土来研究,像近代之通灵学(parapsychology), 但在获得任何明确知识之前,不能假科学之名,来推翻或否定不属科 学领域内的事件。 从过去科学研究的对象及性质,包括因而获得之知识,我们可以简略 地分三方面来解释∶第一,科学是以固定和可实验的为对象,因此不 固定、不可预测和不能实验的,就是属於形上学的范围,多於属於科 学的范围。第二,科学是以量来了解并描述质,像以光波来说明光, 以容积来说明物体;但量并不等於质,正如物体不完全等於物质一样, 而任何纯知识,都必须具备量与质的认识。第三,科学家是以可见的 来研究一切现象,对於不可见的,就没法研究了;起码目前还未有正 确之方法及工具来研究,故科学家可以研究经验的灵魂(即精神现象), 但不能研究超越时空的灵魂(B.Ramm, Protestant Christian Evidence, 1966, p. 52)。 综观上述,我们可以这样说,有些事件的发生,不在科学研究的范围 内,科学家因著他特有的研究方法及范围,就不能否定发生在另一范 围内的事。所以,合乎科学的反应是∶「我们不能在现有之科学研究 范围内,说有或没有神迹」;不合乎科学精神的反应乃是∶「神迹从 来没有发生过,因为它有违科学」,这正是对科学「无知与野蛮的迷 信」。 结论 休谟企图从哲学和科学的论据否定神迹的真实,是失败的。他的理论 在哲学上不能立足,因为他只是以不同的文字来复述其假设,却没有 证明它的假设。其理论在科学上也站不住脚,因为他误解了自然律之 性质,亦忽视了科学研究的范围及限制,强迫科学家去证明或否定不 属於他们范围内的问题。 参考书目 R. M. Burns, The Great Debate on Miracle(1981); Ernst and Marie - Luise Keller, Miracles in Dispute(1969); C. S. Lewis, Miracles(1947); C. F. D. Moule(ed.), Miracles(1965); I. T. Ramsey, Religious Language(1957); Alan Richardson, The Miracle Stories of the Gospels(1941); Richard Swinburne, The Concept of Miracle(1970); F. R. Tennant, Miracle and its Philosophical Presuppositions(1925). 杨牧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