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为何需要超验之维?
——基督教宪政主义之四
陈永苗
制度经济学派告诉我们,个人追逐私人利益的行为,导致有益于群体整合的观念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一步形成宪政体制。宪政体制提供了坚定、清晰的理性生活图景。但这些都是言辞的海市蜃楼。而在现实中,个人生活是处在各种可怕的风险之中。韦伯的法律可预测性可以反衬出风险之可怕。
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中论述了资产阶级上帝信仰的经济根源。他说,有产者被摆在一个“不可知的”社会之中。资产阶级虽然在商业贸易中看到财富的不断流入和流出,但因风险和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法中,不可抗力导致免责的规则表明的存在这样的观念:人不是上帝,人的自由意志不应承担应有上帝承担的责任,不可抗力是超出人的责任能力的。英国普通法有一段时期曾经对违约实行绝对责任,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把人视为上帝)的存在,使其看来属于“不可知”领域,于是他只有命运的盛衰变化归于顺利或偶然。资产阶级的头脑时时都为自己命运的经常不稳定而烦忧,其法律权利的形式并不一定导致获得预期中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也是一样,在资本主义经济活动这个“大赌场”中可能赢得大量的利润或也可能亏本。这些都是由于他们所不能控制,超于一切行动之外的事件。因此,他们在人的力量可以到达的情况下,在人世间建立起尽可能极尽万物万事的理性法典。而如同在合同法中将不可抗力排除在人的自由意志所承担的责任之外,基于自由意志的理性法典,不可能对生活中的遭际的所有风险、挫折全盘整合入,加以控制、避免。因此,对于理性法典,上帝还是必须的,神正论还是必须的。在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等的著作中,上帝做着人不能做的事。
牛津大学人类学学者玛丽.道格拉斯的《制度是如何思维的》批评了资本主义自由主义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和理性选择的观点。她对奥尔森的名著《集体行动的逻辑》不以为然。她以丰富的人类学材料支持,指出防范奥尔森说的“搭便车”的成功之例,究其原因,均缘于一种共同的对某种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当人们进行政治交易时,他们常常诉诸这些自然力量的威慑作用。玛丽.道格拉斯还指出,用经济利益来解释人们观念和社会性行为,如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作,会有一致命弱点。人们的社会性行为具有超越于经济利益之上的稳定性,而经济利益变幻不居。如果我们用经济利益的变化来解释人们观念体制的稳定存在,将苍白无力。我们会对这种稳定性的现象感到束手无策、茫然无解。比尔德是用了经济方法来解释美国宪法的制定的历史,但是其理论根本无法解决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由个人追逐私利而形成的宪政,具有协调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和分配风险的功能。如果仅具有“共和”的性质,是极为脆弱的,缺乏自我强化的机制。具有优势地位的个人,由于个人私欲,则当宪政规则与他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谋求修改规则以满足其私利。在经济学理论中的通过修改法律的寻租行为就是典型。因此,宪政规则如果不从神圣之维获得效力,而是如实证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自足的,规则本身自己赋予自己效力的,轻者受到挑战,重者为“恶法是法”观念提供了条件,从而造就了集权体制。
因此,必须将宪政建立在神圣公义的基础上,从隐藏在自然或超自然的世界中寻找根源。即使说,神圣之维是宪政的“鸦片”的话,这“鸦片”也是必用之药。
有一点必须清楚,宪政的超越之维旨在为宪政寻找根基,而确实无法为其建立形而下、技术层次的制度规则。中国的宪法建设并非没有规则,而是其效果甚微,损一点说,仅是一个花瓶。所以,如果致力于探讨宪政具体规则,确实没有把丈二金刚的脑袋摸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