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以至于罪

——谈罪的生长性和罪人的顺应

 

漫波

 

记得我第一次接触摇滚是80年代初在电视上看到崔健。那是一台现场直播的文艺晚会,一般我们期待的都是郁钧剑和蒋大为这一类的歌手和演唱风格,可是压根儿没想到崔健一个裤腿长,一个裤腿短的就上了台。当他吼了那首著名的《一无所有》之后,观众们都傻了:这也叫艺术?这歌也算有调?第二天,却有一个乐评人在报纸上写了一篇文章,说,“自从昨晚,中国摇滚不再是‘一无所有’了!”

 

很快,我们这一代就适应、并且喜欢上了崔健。再听崔健的歌,越听越顺耳,我还奇怪自己原来怎么能听得下去那些“晚会歌曲”。

 

1991年的时候,我第一次听唐朝乐队的同名专辑,又听傻了:这也叫摇滚,根本就是乱喊乱叫的大杂烩嘛,里面除了听不清的歌词,还有京剧和京韵大鼓,这叫什么东西嘛。可是过了不多久,我就又适应了,而且可以说是迷恋上了唐朝乐队;从此我一发不可收拾地喜欢上了重金属的乐风,进而越来越极端,喜欢上了“速度金属”和“死亡金属”。

 

后来忽然有一天,Rap(说唱乐)流行起来了,我是实在适应不了啦,听多了脑子简直要炸开。有一回,我对一个小朋友说,“你试着听过重金属音乐没有,那才真叫棒呢?”小朋友回答说,“听过,没劲,那是轻音乐!”——这时我才哭笑不得地想起,我曾经觉得猫王的音乐是轻音乐,可是对于猫王那一代人来讲,猫王的音乐可是极其前卫、不可理喻的音乐呢——就像我今天听Rap一样!

 

特别要说明的是,举以上这个例子,我并不是想评论摇滚乐本身是否一概为一种罪恶(信主以后,虽然我极少听“重金属”摇滚了,我仍然非常喜欢崔健的音乐),我只是想借着流行音乐的演变说明人性中的一个事实:第一,人对环境的适应和接受能力(adaptability)是极大的,这自然也包括了我们犯罪的潜力,我们对罪极大的顺应和接受能力;第二,今天我们认为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事情,若干年前,却很可能是我们感到匪夷所思,根本难以接受的事情:很多情况下,这样的事情,其实就是罪恶。我们对罪的顺应性,其实也说明了罪对我们的改造能力。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我们本身就是罪人(sinner),我们有罪性(sinful nature)。我们不是因为犯了罪(sinning),才成为罪人,而是因为我们本来就是罪人,才必然要犯罪。在这里,我想和大家分享的就是,如果我们意识不到我们原本就是罪人的话,如果我们没有悔改得救的话,因着我们罪的本性,我们身上的罪恶(sins)一定会愈演愈烈,越来越多,就像唐崇荣牧师说过的,是“罪以至于罪”,就是from sin to sin

 

“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篇51:5

 

“我的罪孽追上了我,使我不能昂首。这罪孽比我的头发还多。我就心寒胆战。”(诗篇40:12

 

我们对罪顺应的速度,在罪中随波逐流、败坏沉沦的程度,是可以非常快、非常彻底、非常无意识的。下面我再举一个例子,这个例子中却涉及到了具体的罪:色情和暴力。

 

1996年到美国的时候,虽说电影屏幕上已经有了不少的色情和凶杀,但至少还没有到主流化和极端化的地步。非常扭曲和血腥的电影,一般是不会在电影院里放的,这倒不是因为电影发行商们良心发现,而是因为这一类的电影是“另类”的,非主流的,卖不了好的票房。

 

1996到现在,短短不到十年间,只要任何一个常去美国电影院的人仔细回想一下,就会猛然发现,不知不觉中,扭曲的、变态的、血腥的、邪僻的、极端的、恶心的、恐怖的、凶残的电影,竟然成了美国电影市场的主流,成为主导,成为最赚钱的!不仅大人看,中学生们也看,都接受了,都适应了,都见怪不怪了!

 

回头想想,1999年前后上映的American Pie可算是重要的里程碑之一。这个片子是描写美国高中生生活的,并不是一个投资很多的大制作,影片里面却有许多突破当时人们心理极限和底线的变态、恶心、血腥和色情的情节。没有想到,这部片子却卖了非常高的票房,不仅如此,还成了美国社会茶余饭后的谈资,甚至引领了一时的风尚,成了一种文化现象。这以后,American Pie又出了若干续集,更有无数类似的电影抢占票房,一个比一个更变态和恶心,刺激人们越来越习惯的心态,越来越麻木的神经,刺激人们罪性中的好奇心,从而最终刺激人们的钱包。可以说,从此这一类的影片成为了主流,不知不觉、潜移默化中,已经再难有任何出格的情节和内容让电影院里的观众觉得难以接受了;相反,只有觉得不满足,不够刺激。

 

这一条线下来,直到今年的《断背山》,人们对罪恶的适应和接纳到了一个地步:我们早已忘了从罪的角度看罪,却是从“审美”的角度,或是用一种“莫名的个人情怀”来看待罪、看待放纵和变态。到今天,“恶之花”已经完全地开放、完全地悦人眼目了。

 

举这个例子,我也绝不是想讨论电影文化本身,而是想再次举例说明:我们罪人对罪的适应性和习惯性可以有多么的强;罪可以有怎样强的渗透性、传染性和迷惑性。

 

罪,常常作为一种文化运动出现,然后在社会中沉积下来,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群体行为的习惯,成为默认文化的一部分,直至最终被排除在伦理和道德的讨论范畴之外。对当今社会影响至深的性解放运动,同性恋文化,和把自我当作“偶像”的新纪元运动(New Age Movement)等等,都走了这么一个流程。

 

对个人而言,很多时候,我们不仅无法战胜罪,我们还会发怨言、反问,“我怎么可能做得到呢?!你们说的那种圣洁的生活状态,也太理想、太离谱了吧!我好像就不是这么造的,这个社会好像也不是这么造的!”

 

是的,我们离我们最初的样式已经偏离得太远了。本是罪人的我们,在现今罪的文化里,已经被浸泡、被改造得太久了,以至于我们既不能主动意识到自己在罪中,又难以想像“圣洁的本来面目”。

 

“我的罪孽高过我的头,如同重担叫我担当不起。”(诗篇38:4

 

美国护教家Ravi曾经这样比喻罪的文化:“当你想要知道‘湿’的感觉是什么的时候,不要去问一条鱼!”真是这样的,当我们的文化和社会就是罪的容器的时候,当我们浸淫在罪中太久、以至成为了罪的一部分的时候,我们会非常、非常难以想像“不在罪中的自己”会是什么样子。

 

而且,我们为了欺哄自己的良心,我们不断地在为“圣洁”量身定制,做个人化的定义:罪,只有一个方向,就是越来越放纵,越来越不满足 —— 当我们在“低级罪恶”中的时候,我们可操控的相对良心就会定义“初级罪恶”为“圣洁”;当我们在“中级罪恶”中的时候,我们就会定义“低级罪恶”为“圣洁”;直到一天,我们在“超级罪恶”中,我们自己心中定义“高级罪恶”为“圣洁” —— 此时此刻,妥协过无数次的我们,当然难以想像圣洁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更不用说做到了!

 

对于罪的这种特性(渗透性、生长性和迷惑性),对于人有原罪,并趋向罪、顺应罪的本性,圣经有着淋漓尽致的描述。在旧约《创世纪》里,我们知道,所多玛是一个充满邪恶和淫乱的城市,“所多玛人在耶和华面前罪大恶极。”(创13:13)在所多玛城中,只有罗得一个人被神看作“义”,是神要拯救的。毁灭所多玛之前,天使催逼罗得天亮起来,“但罗得迟延不走”(创19:16),天使最后不得不“拉着他的手和他妻子的手,并他两个女儿的手,把他们领出来,安置在城外。” —— 罗得虽然是一个“义人”,但对罪恶之城所多玛还是何等的留恋呢,而这样的留恋,不是一夜形成的,却是一点点、一步步在罪的风俗和氛围中浸泡而成的:“罗得住在平原的城邑,渐渐挪移帐棚,直到所多玛。”(创13:12)所多玛城被毁之时的罗得,已习惯了住在城里的日子,甚至称罪恶的所多玛人为“众弟兄” —— 他恐怕早已忘记了自己最初的身份:那个愿意和叔叔亚伯拉罕一同跟随主四处飘泊的青年牧人;罪的浸泡,早已使罗得忘记了城外帐棚里的生活,忘却了来时的路。

 

罪恶在我们周围渗透、沉积到一个地步,就会有迷惑性,使我们认不清犯罪的真正根源,低估罪的程度,不知道自己“陷得有多深” 。我想到前段时间,有一次和几个弟兄讨论在今天淫乱败坏的社会里如何抵制各样的试探。感谢神,我们得到了一些以前没有的感悟 —— 性相关的犯罪因素,远远不只是性的欲望,而是一种文化,一种心态,是心里的偏邪。声色场所和婚外恋的诱惑,只轻描淡写的归结于“寻求性欲的满足”吗?绝对不是。我们必须面对自己,必须承认,更多的诱惑点产生于骄傲:“我有钱,有权,是成功人士,我为什么不能享有特殊的待遇呢?”产生于贪婪:“我要探险,我要占有,我要更多”;也产生于悖逆,“我想要一种贵族和君王的感觉,我的好奇心不能受到任何的束缚,我要超越循规蹈矩。” —— 而这样扭曲、伪装到了极点的罪性:骄傲,贪婪和悖逆,隐蔽在以人为中心的文化运动的大旗之下,不知不觉模糊了我们的眼睛,使我们不再以真正的罪为罪了。

 

罪具有生长性,因为如果罪不得到对付,就只有一个方向,那就是不断升级,不断突破我们的心理底线,不断削减、妥协我们的良心。

 

同样,罪具有渗透性,因为我们的本性对罪而言,是不存在底线的;我们包容、接纳、顺应罪的潜力是无穷尽的,直到我们对罪不再敏感,直到罪成为一种习俗、一种文化,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成为我们的一部分。

 

进而,罪具有迷惑性,是因为罪是“润物细无声”的,耳濡目染,在罪中的时间太久了,我们也忘记了来时的路,直到有一天,昨天让我们瞠目结舌的罪,成为今天最稀松平常的“风俗”,成为“轻音乐”,成为“主流文化的一部分。”

 

罪的势力在我们罪人心中,就是这样的强大,以至我们在世上无处可逃,唯有死路一条。圣经说,“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各书1:15)又说,“罪的工价乃是死。”(罗马书6:23

 

那么我们怎么才能脱离罪和死亡的权势呢?不是靠律法和行为,而是借着信靠主耶稣基督。

 

因为圣经告诉我们,律法虽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罪,但是没有一个罪人能够靠自己行律法而胜过罪,胜过死亡。“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主耶稣基督来,在十字架上受死,第三天复活,就做了我们的赎罪祭,就为我们成全了律法,使一切悔改、认耶稣基督作救主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罗10:4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加拉太书2:1920

 

主耶稣基督,感谢赞美你!因你爱我,为我舍己,使我们脱离了罪恶和死亡的权势,有了永生的盼望!

 

 

原载《生命与信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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